現行法(指跟蹤騷擾防制法[1]正式施行前)對遭他人無故跟蹤的保障不足
新聞中提到不明男子尾隨櫃姐,這樣的行為,可能只成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對他人無故跟追,被勸阻還不聽,最多裁處3000元的罰鍰[2]。至於刑法,無論是妨害自由罪[3]、強制罪[4]或恐嚇危安罪[5]等,除非達到一定程度妨害自由,不然較難成立。
此外,因為新聞中的不明男子並不是櫃姐的親屬,而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保護令的範圍,不及於家庭成員以外的陌生人[6],因此也無法以聲請保護令的方式禁止陌生人騷擾的問題。
新聞中提到不明男子尾隨櫃姐,這樣的行為,可能只成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對他人無故跟追,被勸阻還不聽,最多裁處3000元的罰鍰[2]。至於刑法,無論是妨害自由罪[3]、強制罪[4]或恐嚇危安罪[5]等,除非達到一定程度妨害自由,不然較難成立。
此外,因為新聞中的不明男子並不是櫃姐的親屬,而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保護令的範圍,不及於家庭成員以外的陌生人[6],因此也無法以聲請保護令的方式禁止陌生人騷擾的問題。
立法院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
行政院曾在2018年草擬了「糾纏行為防制法」[7],因為愛戀、喜好,對他人監視、跟蹤、盯梢、守候、尾隨等行為,屬於糾纏行為[8]。被害人可以報警由警方對對方處以罰鍰[9]、向法院聲請防制令[10]以禁止對方跟蹤、盯梢、守候、尾隨等行為,或命對方遠離被害人的住居所、工作場所[11];對於違反防制令的人,設有有期徒刑、拘役、罰金等刑事責任[12]。
不過法案一直在草案階段,2021年發生跟蹤騷擾的新聞事件,在輿論與相關民間團體的疾呼下,立法院終於在2021年底三讀通過了「跟蹤騷擾防制法」,並將於2022年6月1日生效。
行政院曾在2018年草擬了「糾纏行為防制法」[7],因為愛戀、喜好,對他人監視、跟蹤、盯梢、守候、尾隨等行為,屬於糾纏行為[8]。被害人可以報警由警方對對方處以罰鍰[9]、向法院聲請防制令[10]以禁止對方跟蹤、盯梢、守候、尾隨等行為,或命對方遠離被害人的住居所、工作場所[11];對於違反防制令的人,設有有期徒刑、拘役、罰金等刑事責任[12]。
不過法案一直在草案階段,2021年發生跟蹤騷擾的新聞事件,在輿論與相關民間團體的疾呼下,立法院終於在2021年底三讀通過了「跟蹤騷擾防制法」,並將於2022年6月1日生效。
跟蹤騷擾行為
像新聞中不明男子基於性或性別有關,對櫃姐反覆或持續監視、跟蹤、盯梢、尾隨等,使櫃姐心生畏怖而辭職,已經嚴重影響櫃姐的日常生活,可能已經算是「跟蹤騷擾行為」[13]。
像新聞中不明男子基於性或性別有關,對櫃姐反覆或持續監視、跟蹤、盯梢、尾隨等,使櫃姐心生畏怖而辭職,已經嚴重影響櫃姐的日常生活,可能已經算是「跟蹤騷擾行為」[13]。
被害人可以如何保護自己?
當覺得自己遇到騷擾行為時,可以向警察機關報案進行調查、製作筆錄,警察機關調查完畢會核發書面警告函,告誡嫌疑人不准再騷擾[14]。如果嫌疑人2年內再騷擾,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15],對方可能同時面臨最高5年有期徒刑、拘役、50萬元以下的罰金[16];若法官訊問後認定罪嫌重大,且有反覆實行之虞時,甚至可以預防性羈押對方[17]。
當覺得自己遇到騷擾行為時,可以向警察機關報案進行調查、製作筆錄,警察機關調查完畢會核發書面警告函,告誡嫌疑人不准再騷擾[14]。如果嫌疑人2年內再騷擾,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15],對方可能同時面臨最高5年有期徒刑、拘役、50萬元以下的罰金[16];若法官訊問後認定罪嫌重大,且有反覆實行之虞時,甚至可以預防性羈押對方[17]。
註腳
- 2021年12月立法院終於討論並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並將於2022年6月1日生效。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第1項:「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第1項:「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 行政院(2018),《行政院會通過「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
- 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第3條:「本法所稱糾纏行為,係指基於對特定人之愛戀、喜好或怨恨,對該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該本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反覆或持續為下列行為,使其心生厭惡或畏怖:
一、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他人行蹤或活動。
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他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場所。」 - 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第8條:「警察機關調查認有糾纏行為者,得對行為人為警告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第11條第1項:「行為人經警察機關依第八條規定處分後二年內,再為糾纏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防制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其他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配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 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第18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第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再為糾纏行為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防制令:
一、禁止行為人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被害人或與其本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之行蹤或活動。
二、禁止行為人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被害人或與其本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場所,並得命行為人遠離特定場所一定距離。」 - 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第25條:「違反法院依第十八條第一項所為防制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
I 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三、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五、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六、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七、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八、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II 對特定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以前項之方法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無關之各款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亦為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 -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4條第1項、第2項:「
I 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應即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並告知被害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服務措施。
II 前項案件經調查有跟蹤騷擾行為之犯罪嫌疑者,警察機關應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必要時,並應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之適當措施。」 -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5條第1項:「行為人經警察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為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配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至第3項:「
I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II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III 第一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21條:「行為人經法官訊問後,認其犯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十九條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