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一條規定: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這是特別法上的規定﹒在民﹒刑法上或其他特別法僅稱當事人或告訴人(自訴人),主要是法律沒先入為主觀念﹒嚴格上車禍雙方如都有受傷,雙方都是受害人也是加害人﹒無所謂受害人或加害人,所以受害人或加害人只能是一種稱謂﹒與肇事責任無關﹒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一條: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所以,只要雙方有受傷都是受害人也是加害人,與肇責無關﹒
請問車禍發生時,哪一方是被害人?
是肇事主因,還是被撞的?
(例如:前車違規,後車撞上,誰是被害人?又,計程車未靠邊停,乘客開門導致機車騎士撞上受傷,誰是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