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人你好:
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1]及司法實務看法[2],工資必須具備「勞務對價性」、「經常性給與」的條件,「勞務對價性」指的是勞動基準法規定的「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所謂「經常性給與」則是指在一般情形下,經常可以領得的給付,某項給付是否具備「勞務對價性」、「給與經常性」應依一般社會的通常觀念判斷,至於,給付名稱是什麼,並不是工資判斷的主要原則。
參考勞動部的解釋[3],如果全勤獎金是以勞工出勤狀況來發給,則因為具有因工作而獲得報酬的性質,則屬工資範疇。
子女教育補助費,參考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的規定,如果不具經常性的要件,則可能不屬於工資[4]。
至於考取執照獎金,如果只是雇主為了鼓勵員工考取證照,在考取後發給一次性獎金,則不屬於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但是獎金若為每月定額發給,例如,成為勞工每月原領工資外的額外加給,則可能因為具備經常性,而屬於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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