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5款[1]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是著作權的標的。
法律會這樣規定,是因為考試試題在雖然是著作人精神力所為,但是我國依法令舉行的各類考試很多,應考者普遍需要使用考試試題準備考試(立法理由),因此為了增進公共利益,將這類型的作品排除在著作權法保障範圍之外。
法律會這樣規定,是因為考試試題在雖然是著作人精神力所為,但是我國依法令舉行的各類考試很多,應考者普遍需要使用考試試題準備考試(立法理由),因此為了增進公共利益,將這類型的作品排除在著作權法保障範圍之外。
參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1061226號解釋函[2](2017/12/26),法條規定「依法令舉行」特別指依照我國法令舉辦,不包含外國法令。例如:依國民教育法第13條第1項[3]訂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成績評量準則」的考試、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5條第2項[4]訂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的考試、專科學校依據專科學校法訂定學則所舉行的考試、大學依據大學法訂定所舉行的考試。上面所提到的試題、備用試題,都不是著作權的標的。
而試題的解答,如果具有「原創是抄襲別人的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創意),像是申論題的答案,仍然算是著作權保護的範圍;如果是選擇題、是非題的答案,就不在保護範圍。
而試題的解答,如果具有「原創是抄襲別人的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創意),像是申論題的答案,仍然算是著作權保護的範圍;如果是選擇題、是非題的答案,就不在保護範圍。
結論:提問中的高中學校段考、大學期中期末考的題目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而模擬考、數學比賽練習試題因為與學業成績評量沒有關係,就不是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5款所說的內容,因此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出題的人(創作題目的著作權人)享有著作權。
延伸閱讀:章忠信(n.d.),〈學校老師對自己辛苦出的考題可否主張著作權?〉,《著作權筆記》。
註腳
- 第 9 條第1項第5款:「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1061226號解釋函(2017/12/26):「
一、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上述所稱之『依法令舉行』係指依我國法令而言,不包含外國法令在內,例如:依國民教育法第13條第1項訂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成績評量準則』之考試、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5條第2項訂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之考試、專科學校依據專科學校法訂定學則所舉行之考試、大學依據大學法訂定學則所舉行之考試等,均係依我國教育相關法令所舉行之考試,其試題及其備用試題,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至於試題的解答,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仍屬著作權保護之標的,併予說明。
二、因此,所詢高中模擬考試題、高中數學競賽試題以及美國數學競賽試題,如試題內容具原創性及創作性,且非屬前述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將該等試題上傳網路,將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著作利用行為,仍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 國民教育法第13條第1項:「學生之成績應予評量,其評量內容、方式、原則、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教育部定之;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依準則,訂定學生成績評量相關補充規定。」
-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5條第1、2項:「
I 高級中等學校應辦理學生學習評量,其評量範圍包括學業成績及德行評量。
II 前項評量方式、科目、結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