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人您好:
由於問題中未提供太多資訊,不確定提問人所指的是何種情況。筆者僅簡單粗淺的舉例,如有個案需求,請參考以下資源,尋求專業法律諮詢協助。
匿名(2022),《我需要找律師嗎?有什麼管道可以找律師或是尋求法律諮詢呢?(下)》。
法律百科問答(2020),《除了在法律百科網站提問與直接找律師協助以外,請問哪裡可以找到面對面法律諮詢的管道?》。
以票據法為例,「這張票到底是支票、本票還是匯票」,就是票據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之一[1],若票據上沒有寫明這張票的種類,會使整張票據無效。
與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相對的是「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法律對這類事項的違反另外規定了其他處理方式(也就是法律行為不會直接無效),此時就要視個案狀況,依照各相關條文處理。例如本票若沒有記載到期日,會視為見票即付[2]。
類似的例子如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公司法規定了章程必須要記載的事項(例如公司名稱、經營的事業[3]),違者章程無效;至於是否設立分公司、特別股的種類等,則屬於相對應記載事項[4]。
註腳
- 票據法第11條第1項:「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票據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匯票之文字。」
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1款:「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票據法第125條第1項第1款:「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支票之文字。」 - 票據法第11條第1項。
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8款、第2項:「
I 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八、到期日。
II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 公司法第129條:「發起人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並簽名或蓋章:
一、公司名稱。
二、所營事業。
三、採行票面金額股者,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股份總數。
四、本公司所在地。
五、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
六、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 公司法第130條第1項:「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章程者,不生效力:
一、分公司之設立。
二、解散之事由。
三、特別股之種類及其權利義務。
四、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及受益者之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