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人你好:
雇主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的條件時,應該依照事業性質訂立工作規則[1],但是工作規則的內容有違反勞動基準法或團體協約內容時,無效[2],其他相關內容請參考《雇主可以在工作規則中禁止員工上班時間逛網站、使用手機嗎?可以裝監視器監管嗎?》、《工作規則是勞動契約的一部分嗎?雇主可以將工作規則修改的更不利於勞工(但沒有低於勞基法規定)嗎?》,以及勞動部《工作規則參考手冊》。
雇主雖然可以在工作規則訂定出勤等相關規範,同時參考勞動部解釋,勞工上班因故遲到,雇主可以依照遲到時間的比例扣發當日工資,如果雇主允許勞工可以請假方式辦理,請假的最小單位,由勞雇雙方自行議定[3]。
接續上述說明,所謂雇主可以依照勞工遲到的時間比例扣發當日工資:
例如,甲勞工月薪為新台幣29500元、某月遲到共195分鐘,雇主扣薪計算方式,約略為:(29500元/30日/8小時/60分鐘)*195分=新台幣399元(所得扣除數額)。
如果違法扣薪可能會違反薪資全額給付原則[4],其他相關內容請參考《違反勞基法的授權有效力嗎》。
勞動部訴願會曾經針對以下幾種類型,認定雇主對於勞工遲到扣薪的措施,有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
勞工遲到視同事假,遲到未滿1小時以1小時作為扣薪的計算標準[5]。
勞工遲到超過10分鐘以半小時計算[6]。
假設針對詢問的內容有所爭議,可以透過公司內部協商(調)、勞資會議、所屬工會,或向所轄縣市勞動主管機關聲請勞資爭議調解,來消弭紛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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