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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2-21

公司提供免費午餐團膳,但是我想自己去外面吃,用餐途中發生車禍,請問算是職業災害嗎?


公司提供免費午餐團膳,但是我想自己去外面吃,用餐回程途中發生車禍,但我沒有走很遠,也沒有順辦私事。

請問這樣算是職業災害嗎?

發問前有看到這一篇:
午休時間外出用餐發生意外,是否為職業災害得請公傷病假?https://www.legis-pedia.com/QA/question/1596


匿名(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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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2 15:15

依勞委會勞保 3字第 1010022956 號函的要旨:「勞工出勤工作後,雇主如未提供餐食,勞工為維持接續工作上之體力,為 必要之外出用餐,於外出用餐往返途中發生事故,視為職業傷害」[1]

所以公司要是有提供免費午餐團膳,而自行出去用餐的路途發生車禍的話應該不算職業災害。

回覆LU0002342:

哩賀,感謝妳提供的3個問題參與討論,依序回覆如下:

1.查勞委會78年3月13日台78勞安三字第04261號函釋:「雇主既提供用膳設施,則勞工自行外出用膳,『係屬私人行為』,其所發生之災害,自不屬職業災害」。所以應該就不算必要的用餐而是係屬私人行為。

2.這裡要先說明的是用餐時間不一定等於休息時間,依照各行業的特性不同,用餐時間屬工作時間、休息時間者皆有,而若是休息時間則不能強制規定員工一定要待在公司用餐,否則極可能變成妳所說的屬工作時間。

3.勞基法及勞保條例的確因為立法目的的不同而有差異[2],所以也就有可能產生妳說的兩邊認定的標準不同,產生一邊成立一邊沒有的情形。

以上說明希望能有稍微幫妳解惑一些‧★,:*:‧\( ̄▽ ̄)/‧:*‧°★*

註腳

  1.   勞保 3字第 1010022956 號函
  2.   勞動部《職業災害與補償(助)》
LU0002342(一般會員) 2020-12-21 02:28:53
作者您好, 想進一步請教您3點,麻煩您了! 1.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17有說:「被保險人於工作日之用餐時間中或為加班、值班,如雇主未規定必須於工作場所用餐,而為必要之外出用餐,於用餐往返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50008&flno=17 公司有提供午餐,但沒有強制一定要在公司內用餐, 這時員工是否可以自由選擇外出吃飯,這時候是否就會認定是必要的用餐呢?
LU0002342(一般會員) 2020-12-21 02:31:25
2. 公司可以強制員工一定要在公司內吃午餐團膳嗎? 這樣員工不就處在「雇主指揮監督」的情況了,這段時間還可以算是休息時間嗎?或是會變成「工作時間」呢。
LU0002342(一般會員) 2020-12-21 02:34:22
3. 職業災害在勞基法§59、勞工保險條例都有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59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50008 想請問兩邊是獨立認定的嗎,或是以誰為準呢? 有可能發生勞保認定職業災害成立,但勞基法認為沒有的情形嗎? 非常感謝您解惑!
LU0002342(一般會員) 2020-12-23 03:49:52
作者好!謝謝您回應,註腳中 勞動部《職業災害與補償(助)》很有幫助,特別感謝。 我查詢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a class="detect-link" href="https://laws.mol.gov.tw/index.aspx)一直找不到勞委會78年3月13日台78勞安三字第04261號函,不知道這則函釋目前是否還有效力。" target="_blank" title="https://laws.mol.gov.tw/index.aspx)一直找不到勞委會78年3月13日台78勞安三字第04261號函,不知道這則函釋目前是否還有效力。">https://laws.mol.gov...</a>
LU0002342(一般會員) 2020-12-23 03:50:15
LU0002342(一般會員) 2020-12-23 03:51:24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勞訴字第 99 號民事判決節錄:貳、四、(一)、1.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委會,現為勞動部)74年7月31日勞司發字第1098號函略以:「勞工如於中午用餐休息時間返家或外出,而於返回公司上班途中所發生事故,難謂因公受傷。惟似應酌情予以照顧,以示雇主對於勞工之關愛。」。另勞委會78年3月13日台78勞安三字第04261號函釋:雇主既提供用膳設施,則勞工自行外出用膳,『係屬私人行為』,其所發生之災害,自不屬職業災害。」。勞委會於80年6月5日以臺勞保二字第13764號令修正發布之『勞保職業傷病審查準則』(以下簡稱傷病準則)第18條規定:『被保險人於工作日之用餐時間中或為加班、值班,如雇主未提供用膳設施而為必要之外出用餐,於用餐往返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但因私人行為或有十八條規定情事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另勞委員會於86年2月27日以臺八十六勞保三字第000000號令修正第17條為:被保險人於工作日之用餐時間中或為加班、值班,如雇主『未規定必須於工作場所用餐』,而為必要之外出用餐,於用餐往返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