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人你好:
勞工以單方意思表示對雇主行使終止契約的意思表示,是形成權的行使,不需要經過雇主同意或核准,即生效力[1]。簡單來說,經勞工向雇主表示擬自請離職,且雇主(包括有任免決定權的主管)也知悉勞工真正的意思時,勞工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向雇主提出預告期間末日的隔一日,就是最後工作日。
如果雇主對勞工的離職日有不同意見時,應該與勞工協商離職日期,不可以單方面要求勞工提前離職,以本例來說,勞工仍必須在這20天內提供勞務。但是如果雇主堅持要求勞工提早離職,則雇主仍必須給付工資至勞工所提的離職日期,如果雇主拒不給付則恐違反「工資全額給付原則」[2][3][4]。
至於資遣,則必須有勞動基準法規定的事由[5]。
如果對於詢問事項跟公司間有所爭執,建議可以透過申請勞資調解,來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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