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公開可能構成不公平競爭[1],最高罰鍰2,500萬元[2]
由於直接將事件公開,會對當事人的商譽造成重大影響,即使最後證明指控不實,損害也已經難以彌補。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公平會」)要求遇到疑似侵害商標權等智慧財產權的狀況時,必須符合一定的程序,再發表公開聲明,才算是正當行使權利。
由於直接將事件公開,會對當事人的商譽造成重大影響,即使最後證明指控不實,損害也已經難以彌補。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公平會」)要求遇到疑似侵害商標權等智慧財產權的狀況時,必須符合一定的程序,再發表公開聲明,才算是正當行使權利。
公開前須先請求排除侵害,公開時應具體說明
依據公平會規定,在發表公開聲明前必須先通知侵權人,並請求對方排除侵害。而公開的時候,也應該在聲明中具體說明權利的內容、範圍、被侵害的事實,讓外界有充分的資訊可判斷,做出相應決策[3]。
依據公平會規定,在發表公開聲明前必須先通知侵權人,並請求對方排除侵害。而公開的時候,也應該在聲明中具體說明權利的內容、範圍、被侵害的事實,讓外界有充分的資訊可判斷,做出相應決策[3]。
其他注意事項
依提問人所述,採取第1種用非公開的函文請對方排除侵害是可嘗試的;第3種直接寫公開聲明的方式可能會違反公平交易法。而第2種方式的律師函,需留意必須先以「非公開」的形式直接發送給對方,若直接將律師函上網公告周知,或發給其他上下游廠商,也可能違法。
另外,關於警告函的詳細注意事項,以及除了事先通知對方以外,是否有其他不同作法可選擇,可參考黃蓮瑛、王祖瑩(2022),《發現對手侵害我的商標權、著作權或專利權,我可以直接在網路上公告周知嗎?》。
依提問人所述,採取第1種用非公開的函文請對方排除侵害是可嘗試的;第3種直接寫公開聲明的方式可能會違反公平交易法。而第2種方式的律師函,需留意必須先以「非公開」的形式直接發送給對方,若直接將律師函上網公告周知,或發給其他上下游廠商,也可能違法。
另外,關於警告函的詳細注意事項,以及除了事先通知對方以外,是否有其他不同作法可選擇,可參考黃蓮瑛、王祖瑩(2022),《發現對手侵害我的商標權、著作權或專利權,我可以直接在網路上公告周知嗎?》。
註腳
- 公平交易法第25條:「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案件之處理原則第7點(判斷顯失公平之考慮事項)第1項、第2項第1款:「
I 本條所稱顯失公平,係指以顯然有失公平之方法從事競爭或營業交易者。
II 顯失公平之行為類型例示如下:
(一)以損害競爭對手為目的之阻礙競爭,如:
1.進行不當商業干擾,如赴競爭對手交易相對人之處所,散布競爭對手侵權之言論。
2.不當散發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警告函:事業以警告函等書面方式對其自身或他事業之交易相對人或潛在交易相對人,散發他事業侵害其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之行為。
3.以新聞稿或網站等使公眾得知之方式,散布競爭對手侵權之訊息,使交易相對人產生疑慮。」 - 公平交易法第42條:「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第4點(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之二)第1項:「事業踐行下列各款確認權利受侵害程序,始發警告函者,為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
(一)發函前已事先或同時通知可能侵害之製造商、進口商或代理商請求排除侵害。
(二)於警告函內敘明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明確內容、範圍,及受侵害之具體事實(例如系爭權利於何時、何地、如何製造、使用、販賣或進口等),使受信者足以知悉系爭權利可能受有侵害之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