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法第43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具絕對效力。」其所稱之絕對效力則為公示力、公信力及推定力,亦即不動產之物權依登記簿物權登載事項為準,且對第三人生信賴保護之力。
二、建物之地下室所有權應視建物登記謄本所載為準,你已經提及地下室由建設公司登記(為所有權人)則建設公司享有地下室之完整使用、受益及處分等權利。
三、對於建物部分之所有權有疑慮者,可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登記謄本查看。
台北市老舊公寓,今年地下室建物遭到建設公司登記,然後開始向住戶要求要收取停車租金。
想請問﹒.﹒
要如何知道住戶有沒有持有地下室的土地持份?
如果能證明住戶持有地下室的土地持份,那建物所有權人還能夠跟土地持有人索取租金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