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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1-22

求職廣告上寫到員工未經公司同意不可以兼職做其他工作,請問這樣合法嗎?


求職廣告上寫:「任何員工未事先經過公司書面同意,不可以於下班時間在其他公司兼職。」

下班時間應該是員工私人時間,請問這樣的工作規則合法嗎?


詢問人你好:
勞動基準法並沒有特別對於雇主是否可以禁止勞工下班時間兼職,有明確的規定。
勞動部認為,勞工固然可在正常工作時間外兼職,但是如果兼職行為影響勞動契約的履行時,雇主可以訂定具體、適當的處罰規定,至於兼職是否影響勞動契約的履行,則應於個案中依照客觀事實認定[1]。另外,相關兼職的規定或限制,雇主也可以透過工作規則來訂定[2][3][4]
從司法實務觀察,兼職禁止是否合理,法院常以「勞資雙方是否有約定禁止兼職條款」及「兼職行為是否影響勞動契約的履行」等條件,作為判斷標準,例如[5]
勞資雙方同意救護車駕駛員工A,在職期間必須要盡忠職守,除非經雇主的同意外,不可以直接或間接為自己或他人共同從事與公司營業利益相衝突的業務或兼職,如果有違反約定,雇主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勞雇關係[6]
A救護車駕駛在駕駛救護車時,必須要保持高度專注、隨時應變各種情形,如果A擅自兼職甚或造成疲勞駕駛的狀況,就難以確保救護車上相關人員(包含須接受醫治救護的病患)及其他用路人的安全,提高公司經營事業的風險,因此,禁止兼職的約定,對於公司經營事業是必要的。
救護車駕駛需領有職業駕照、救護技術員合格證書,則勞資雙方約定於公司協助A取得救護技術員合格證書後,A不能以此資格在外從事其他具競爭性的業務,當屬合理。

兼職禁止的限制,只限制A任職期間並沒有擴及離職後,因此約定的限制範圍應未逾越合理程度,無過當的情形。

註腳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09月15日(82)台勞動一字第 55646 號函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年05月16日(79)台勞動一字第 04498 號函
  3.   勞動基準法第70條第71條
  4.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251號民事判決:「......。是依上開約定,被告吳卉蓁與王書明2人在職期間,如未經原告公司事先書面同意,即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其他事業之經營、有私人利益參與其中,或成為其他事業之雇員、主管、顧問,核與被告吳卉蓁與王書明2人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應負忠誠義務中之兼職及競業禁止義務相符,且上開限制屬原告公司所必要,並所限制之期間為被告吳卉蓁與王書明2人任職於原告公司之期間,其範圍亦未逾越合理程度,應屬有效,被告吳卉蓁與王書明2人應受上開約定之拘束。」
  5.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46號民事判決
  6.   是否可以解僱,仍需要回到勞動基準法規定進行審查,以這個例子來說,法院是認為解僱顯然不符合「情節重大」的條件,也違反比例原則,礙於篇幅,本部分暫先不列入答案的說明。
徐千禧(進階會員) 2023-08-24 12:29:51
1.請問下班兼差時間衝到怎麼辦? 2.請問重複保勞保是違法的嗎? 請問重複保勞保看的到記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