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配偶可以繼承遺產
大陸配偶是民法第1138條的繼承人[1],原則上可以繼承臺灣地區的遺產,但是不同於臺灣的繼承人,大陸地區人民要在死者過世3年內向法院提出書面聲請狀[2],表示要繼承,如果沒有在3年內表示,就視為拋棄繼承權[3]。
大陸配偶是民法第1138條的繼承人[1],原則上可以繼承臺灣地區的遺產,但是不同於臺灣的繼承人,大陸地區人民要在死者過世3年內向法院提出書面聲請狀[2],表示要繼承,如果沒有在3年內表示,就視為拋棄繼承權[3]。
繼承遺產的限制
大陸配偶雖然可以繼承遺產,但是遺產中的房子能不能繼承,有以下的特別限制[4]:
大陸配偶雖然可以繼承遺產,但是遺產中的房子能不能繼承,有以下的特別限制[4]:
不是臺灣繼承人賴以居住的房子
如果是臺灣繼承人賴以居住的房子,房子就不會算入遺產範圍,大陸配偶不能繼承,也就是既不能登記為所有權人,也不能分配不動產的價額。
如果是臺灣繼承人賴以居住的房子,房子就不會算入遺產範圍,大陸配偶不能繼承,也就是既不能登記為所有權人,也不能分配不動產的價額。
配偶有沒有長期居留的資格
如果配偶有長期居留的資格,就可以登記為不動產的所有權人;但如果配偶還沒有長期居留的資格[5],例如只是依親居留,就不能登記為不動產的所有人,只能折算不動產的價額再進行分配。
如果配偶有長期居留的資格,就可以登記為不動產的所有權人;但如果配偶還沒有長期居留的資格[5],例如只是依親居留,就不能登記為不動產的所有人,只能折算不動產的價額再進行分配。
關於大陸配偶或其他的大陸地區繼承人可不可以繼承臺灣的不動產,以及繼承的方式,可以進一步閱讀:黃蓮瑛、温晴方(2020),《大陸地區人民可以繼承臺灣地區的不動產嗎?》。
註腳
- 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 司法院(2019),《家事聲請狀--大陸地區人民聲請繼承》。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第1項:「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5項第2款:「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其繼承在臺灣地區之遺產或受遺贈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二、其經許可長期居留者,得繼承以不動產為標的之遺產,不適用前項有關繼承權利應折算為價額之規定。但不動產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者,不得繼承之,於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3項:「經依第一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滿四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者,得申請長期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