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家事事件法第163條第一項[1]之規定,甲撤銷死亡宣告後,乙丙丁三人即喪失甲「遺產」之所有權,但依同條第二項之規定,僅在現受利益之限度內償還。
像是乙繼承甲之500萬,拿100萬支付丙之醫療費用,僅須償還甲400萬元即可。[2]
註腳
- 家事事件法第163條:「
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之裁定,不問對於何人均有效力。但裁定確定前之善意行為,不受影響。
因宣告死亡取得財產者,如因前項裁定失其權利,僅於現受利益之限度內,負歸還財產之責。
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第一項裁定準用之。」 - 王澤鑑,民法總則,頁147,自版,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