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有醫療過失
在醫生有醫療過失的情形下,醫生可能會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1];醫院也要就醫療事故對病人負起侵權行為的連帶賠償責任[2],以及的醫療契約不完全給付[3]的民事責任。
詳細說明請見法律百科文章:陳家誼(2020),《發生醫療糾紛時,醫療機構依現行法要負擔什麼民事責任?》。
醫生沒有醫療過失,但醫院沒有盡機構責任
即使醫師的醫療行為都沒有疏失,不可以向醫師請求賠償;但有實務見解認為,如果醫院所提供的手術環境不具合理期待安全性,醫療機構也要為自己系統失靈的部分獨自負責,病人可以向醫院主張債務不履行(不完全給付),以及侵權行為(法人侵權責任)[4],要求醫院賠償損害。
詳細說明請見法律百科文章:周吉麒(2022),《在什麼情況下,醫療機構需要為病人在醫療過程中受到的損害,獨立負責?》。
註腳
- 民法第184條:「
I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II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 民法第188條第1項:「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 民法第227條:「
I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II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民法第224條:「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035 號民事判決:「法人既藉由其組織活動,追求並獲取利益,復具分散風險之能力,自應自己負擔其組織活動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認其有適用民法第 184條規定,負自己之侵權行為責任,俾符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