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父母子女之間沒有繼承關係
繼父母子女是俗稱,在法律上並沒有這樣的用語。男女雙方與前配偶均有孩子,男女雙方結婚後,各自的孩子成為對方的「繼子女」,夫妻兩人成為對方子女的「繼父母」。
民法第1138條[1]有規定繼承人資格,繼父母子女之間並沒有繼承關係。回到提問,如果父親死亡,繼母於前夫生的兩位女兒沒有繼承權。
繼父母子女是俗稱,在法律上並沒有這樣的用語。男女雙方與前配偶均有孩子,男女雙方結婚後,各自的孩子成為對方的「繼子女」,夫妻兩人成為對方子女的「繼父母」。
民法第1138條[1]有規定繼承人資格,繼父母子女之間並沒有繼承關係。回到提問,如果父親死亡,繼母於前夫生的兩位女兒沒有繼承權。
繼父母子女之間沒有血親、姻親的親屬關係
依照民法第967條[2]規定,血親指彼此有血緣關係,像是子女、孫子女、父母、祖父母、姑叔姨舅、兄弟姊妹、堂表兄弟姊妹等。
依照民法第970條[3]規定,姻親包含三種類型: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配偶之血親之配偶。而提問中「父親的配偶的女兒」是本人「血親之配偶之血親」,不在三類型中,因此沒有姻親關係。
依照民法第967條[2]規定,血親指彼此有血緣關係,像是子女、孫子女、父母、祖父母、姑叔姨舅、兄弟姊妹、堂表兄弟姊妹等。
依照民法第970條[3]規定,姻親包含三種類型: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配偶之血親之配偶。而提問中「父親的配偶的女兒」是本人「血親之配偶之血親」,不在三類型中,因此沒有姻親關係。
養父母子女之間有繼承權
如果符合民法第1073條第2項[4]規定,夫、妻比分別比對方的子女年長16歲以上,這樣就可以收養對方的子女,各自的孩子成為對方的「養子女」,夫妻兩人成為對方子女的「養父母」。
參考民法第1077條[5]規定,養父母子女之間有繼承權。回到提問,如果父親死亡,繼母於前夫生的兩位女兒是父親的養女,與婚生子女一樣享有繼承權。
如果符合民法第1073條第2項[4]規定,夫、妻比分別比對方的子女年長16歲以上,這樣就可以收養對方的子女,各自的孩子成為對方的「養子女」,夫妻兩人成為對方子女的「養父母」。
參考民法第1077條[5]規定,養父母子女之間有繼承權。回到提問,如果父親死亡,繼母於前夫生的兩位女兒是父親的養女,與婚生子女一樣享有繼承權。
延伸閱讀:
林言丞(2018),什麼是民法的親屬?什麼是直系、旁系、尊、卑親屬?
註腳
-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 民法第967條:「
I 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II 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 民法第970條:「姻親之親系及親等之計算如左:
一、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二、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三、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 民法第1073條:「
I 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
II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 - 民法第1077條第1項:「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