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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2-25

繼母帶來的兩名女兒


親生父母底下有三位姊姊與我一名獨生子
父母離異後,後母與爸爸結婚後,帶來了兩名女兒(繼母與前夫所生)

請問在遺產繼承上,兩位後母帶來的女兒,算是怎樣的親等(直系、旁系?幾等親?)謝謝


繼父母子女之間沒有繼承關係
繼父母子女是俗稱,在法律上並沒有這樣的用語。男女雙方與前配偶均有孩子,男女雙方結婚後,各自的孩子成為對方的「繼子女」,夫妻兩人成為對方子女的「繼父母」。
民法第1138條[1]有規定繼承人資格,繼父母子女之間並沒有繼承關係。回到提問,如果父親死亡,繼母於前夫生的兩位女兒沒有繼承權。
繼父母子女之間沒有血親、姻親的親屬關係
依照民法第967條[2]規定,血親指彼此有血緣關係,像是子女、孫子女、父母、祖父母、姑叔姨舅、兄弟姊妹、堂表兄弟姊妹等。
依照民法第970條[3]規定,姻親包含三種類型: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配偶之血親之配偶。而提問中「父親的配偶的女兒」是本人「血親之配偶之血親」,不在三類型中,因此沒有姻親關係。
養父母子女之間有繼承權
如果符合民法第1073條第2項[4]規定,夫、妻比分別比對方的子女年長16歲以上,這樣就可以收養對方的子女,各自的孩子成為對方的「養子女」,夫妻兩人成為對方子女的「養父母」。
參考民法第1077條[5]規定,養父母子女之間有繼承權。回到提問,如果父親死亡,繼母於前夫生的兩位女兒是父親的養女,與婚生子女一樣享有繼承權。
 
延伸閱讀:

註腳

  1.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2.   民法第967條:「
    I 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II 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3.   民法第970條:「姻親之親系及親等之計算如左:
    一、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二、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三、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4.   民法第1073條:「
    I 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
    II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
  5.   民法第1077條第1項:「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曾俊瑋(一般會員) 2020-12-31 06:38:02
有閱讀到此篇,正因為沒有提及,所以才發問,謝謝解答
匿名(一般會員) 2021-01-03 13:12:46
非常抱歉 但我實在是沒有辦法了 可以幫下我嗎?我想知道如果我有強迫症然後我沒意識到應該吃藥於是就沒吃藥 然後我要是因為我的強迫症給別人帶去麻煩了的話我有沒有責任?非常感謝!ps.如果妳看到我這條留言了妳能多上線嗎?因為我想細致地了解我這件事的解決辦法 再次非常感謝啦!
曾俊瑋(一般會員) 2021-01-04 08:04:43
請問是什麼狀況呢?靜下心來分享一下
匿名(進階會員) 2021-08-23 16:01:07
要請問是 繼父母子女 繼承問題 在民國50年 台灣法律觀念常識不是充足 請問法律有救濟一途可以補收養來辦理繼承關係嗎? 謝謝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