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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2-27

什麼樣的人可以得到法律扶助協助?


什麼樣的人可以得到法律扶助協助?


首先,單純的口頭法律諮詢沒有身分限制(包含電話、現場或視訊[1]),至於需要律師進一步協助的項目,例如打官司、調解等,如果符合以下二種條件之一,可以申請法律扶助:

經濟困難
包括申請人是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家庭,以及符合法扶自訂標準這三種[2]。尤其後兩種的經濟能力沒有到低收入中低收入這麼困難,但仍然可以申請法律扶助。
以符合法扶的自訂標準為例,例如2021年單身戶在台北每月收入不到30,289元、新北不到28,080元、高雄不到24,014元,雖然不是中低收入戶,也可以申請法律扶助;即使收入略超過,也可以申請部分扶助[3]。想要進一步了解法扶對於其他縣市的無資力認定標準,可以進一步前往法律扶助基金會的網站:https://www.laf.org.tw/index.php?action=apply&cid=208
特殊保護必要
另外,如果有特殊案情或身分[4],也可以作為申請法扶的理由,不用審查資力,例如以下幾種:
案情是「最輕本刑3年以上」的嚴重罪名,而且沒有律師協助。
原住民身分,而且沒有律師協助。
身心障礙身分,難以完全陳述意見,而且沒有律師協助。
少年身分,而且沒有律師協助。
重大公益、社會矚目案件。

 

其他關於法律扶助的定義、法扶申請的詳細資格等等,可以進一步參閱:張學昌(2020),《法律扶助是什麼?哪些人可以申請法律扶助?》、《如何申請法律扶助?需要負擔費用嗎?》。

註腳

  1.   法律扶助基金會(n.d.),《法律諮詢》。
  2.   法律扶助法第5條第1項:「本法所稱無資力者,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二、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特殊境遇家庭。
    三、其可處分之資產及每月可處分之收入低於一定標準。」
  3.   法律扶助基金會(2020),《110年度法律扶助基金會無資力認定標準》。
  4.   法律扶助法第5條第4項:「本法所稱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涉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於偵查中初次詢(訊)問、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
    二、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具原住民身分,於偵查、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
    三、因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損傷或不全,無法為完全陳述,於偵查、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或於審判中未經選任代理人,審判長認有選任之必要。
    四、前三款情形,於少年事件調查、審理中,未經選任輔佐人。
    五、其他審判、少年事件未經選任辯護人、代理人或輔佐人,審判長認有選任之必要。
    六、重大公益、社會矚目、重大繁雜或其他相類事件,經基金會決議。」

法律扶助不分國籍,只要合法居住在台灣,並符合以下條件,就能申請法律扶助。

1.法律案件要有道理。

2.全戶財產、所得在一定額度以下。

很多人會以為法扶只有幫助中低收入戶及低收入戶,實際上並不然,只要資力在一定標準以下的民眾,且案件有道理,經過法扶審查即可獲得法律扶助的協助。

法扶的無資力審核標準可參考:法扶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