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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2-21

關於個資法

匿名(一般會員) 基本人權‧政府個人資料保護 2021-01-06 02:55

請問未經本人同意任意在facebook公開消費者,手機號碼(塗掉2~3碼) 加姓氏 及名0~1個字,算違反個資發嗎??


哪些是個資法保護的「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的「個人資料」,是指可以「直接」或「間接」連結到特定人身分的資料,可能包括姓名、身分證字號、職業、聯絡方式等[1]

換句話說,如果無法辨識這是屬於特定哪個人的資料,它就不屬於「個人資料」,蒐集[2]、處理[3]、利用[4]該資料的行為,也不會違反個資法。

舉例來說,在國內名字叫作「陳嘉玲」的人很多,所以單純只有「陳嘉玲」這個姓名,無法連結到特定的一個人,除非還有其他個人資料能與姓名對照,進而連結到特定的人,否則單純一個姓名不屬於個資法中的個人資料[5]

揭露不完整的手機號碼、姓名,會違反個資法嗎?

過去有實務案例,被告在臉書(Facebook)上揭露當事人的不完整的姓名,但由於所發布的文章中含有當事人就讀的學校、任職公司等資料,與不完整的姓名連結後,足以辨識出當事人的身分,因而法院認定該不完整的姓名仍屬於個人資料[6]

至於提問人描述的情形,「塗掉2~3碼」的手機號碼、消費者的姓氏(不完整的姓名)可能無法直接連結至特定的人,但如果與貼文顯示的其他資訊(例如消費者的特徵),相互對照下可以辨識出當事人的身分,這些資料就可能屬於個資法上的個人資料。

關於違法散布他人的個人資料,可能面臨的法律責任,請參考:
韓瑋倫(2022),《如果違法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延伸閱讀:
韓瑋倫(2022),《哪些資料是個人資料?判斷標準是什麼?》。
黃郁真(2022),《一般人公布他人的個人資料違法嗎?》。
法律百科問答(2023),《IG帳號被曝光違法嗎?》。

註腳

  1.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2.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3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三、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3.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4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四、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4.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5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五、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5.   林洲富(2019) ,《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理論與實務》,元照,頁9。
  6.   可參考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38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