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鄰居居家生活產生的噪音,包括寵物跑跳等,多半不連續發生,也不容易用噪音計測量,所以就像提問人說的,這不是環保局處理的。面對這種「近鄰噪音」,法律上可以透過以下的途徑主張權利:
向管委會投訴
如果擔心一下子就報警,鄰居之間撕破臉,或許可以考慮先向公寓大廈的管理委員會(簡稱管委會)投訴,請他們先出面制止,如果大樓規約有相關規定,也可以建議管委會依照規約勸說。如果住戶被制止之後也沒有改善,管委會可以報請主管機關對製造噪音的住戶裁罰3,000~15,000元[1]。
如果擔心一下子就報警,鄰居之間撕破臉,或許可以考慮先向公寓大廈的管理委員會(簡稱管委會)投訴,請他們先出面制止,如果大樓規約有相關規定,也可以建議管委會依照規約勸說。如果住戶被制止之後也沒有改善,管委會可以報請主管機關對製造噪音的住戶裁罰3,000~15,000元[1]。
報警處理
就像提問人說的,居家寵物跑跳聲響並不是環保局的職責範圍,關於近鄰噪音而妨害公眾安寧的問題,是警察職責處理的範圍[2]。因此,法律上的處理方式,仍然是報警請警察前來確認對方製造噪音、喧嘩等,是不是已經達到妨害公眾安寧的程度,如果確實如此,警察也可以依法對製造噪音的住戶處以6,000元的罰鍰[3]。
就像提問人說的,居家寵物跑跳聲響並不是環保局的職責範圍,關於近鄰噪音而妨害公眾安寧的問題,是警察職責處理的範圍[2]。因此,法律上的處理方式,仍然是報警請警察前來確認對方製造噪音、喧嘩等,是不是已經達到妨害公眾安寧的程度,如果確實如此,警察也可以依法對製造噪音的住戶處以6,000元的罰鍰[3]。
提起民事訴訟
關於製造噪音危害他人的居住安寧,法律上也賦予人民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請求禁止噪音侵入,也可以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4]。過去也曾有實務見解,認定住戶在深夜放任小狗亂跑,以狗爪摩擦地面產生聲響等,屬於妨害鄰居睡眠及居家環境安寧的行為,判決飼主在夜間不得放任小狗亂跑,因此所造成鄰居精神上的痛苦、損害,也必須賠錢[5]。
不過,如果不分日夜、地點要求他人不可以發出聲音,恐怕也有點超過社會常情,前面提到的這個實務見解,判決也只要求飼主在深夜到清晨之間不可以放任寵物亂跑[6],而非全日限制,可以看出法院也認為應該在合理範圍彼此相互容忍,不可以毫無限制地限縮別人的活動。
關於製造噪音危害他人的居住安寧,法律上也賦予人民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請求禁止噪音侵入,也可以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4]。過去也曾有實務見解,認定住戶在深夜放任小狗亂跑,以狗爪摩擦地面產生聲響等,屬於妨害鄰居睡眠及居家環境安寧的行為,判決飼主在夜間不得放任小狗亂跑,因此所造成鄰居精神上的痛苦、損害,也必須賠錢[5]。
不過,如果不分日夜、地點要求他人不可以發出聲音,恐怕也有點超過社會常情,前面提到的這個實務見解,判決也只要求飼主在深夜到清晨之間不可以放任寵物亂跑[6],而非全日限制,可以看出法院也認為應該在合理範圍彼此相互容忍,不可以毫無限制地限縮別人的活動。
關於近鄰噪音的處理方式,可以進一步參閱:黃蓮瑛、梁九允(2020),《鄰居的卡拉OK、打麻將等日常生活噪音,該怎麼辦?——近鄰噪音的處理方式》;但具體的個案判斷研析,仍建議備妥相關資料諮詢律師等專業人士。
註腳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第5項:「
I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V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第2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二、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者。」 - 噪音管制法第6條:「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 民法第793條:「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739號民事判決:「甲○○既為狗飼主,於深夜時分自應注意妥善照顧、安置小狗,避免小狗發出噪音,干擾、妨害鄰居生活安寧及睡眠,其於深夜時分,放任所飼養之小狗亂跑,以狗爪摩擦地面產生聲響,甚至自己製造聲響,致妨害乙○○睡眠及居家環境安寧,自屬不法侵害乙○○之權利。……甲○○於深夜產生噪音,致乙○○受有該噪音干擾之相當痛苦,乙○○以甲○○侵害其身心健康為由請求慰撫金,固無不合,……。」
-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739號民事判決:「本院因認乙○○請求甲○○於晚上12點至凌晨8點不得於系爭住所室內為踱地板、敲擊地板、放任狗亂跑等妨害環境安寧之行為部分,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