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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04-18

想要批發煙火來賣 不知道相關規定


過年想賺錢
想問批發的 煙火量 存放地點 販賣地點 需要申報 等相關規定

還想順便了解一下
如果我把商品掛在身上
在市場行走販賣
有沒有違法


提問人您好,煙火受到「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以及相關法規的管制。製造、儲存跟販賣都需要符合相關法規。以下就法規內容簡單回覆您的問題:

煙火的分類與規範
煙火的基本分類[1]
一般爆竹煙火
經過主管機關的型式認可[2]、個別認可[3],並附加認可標示後,可以讓一般人使用。
專業爆竹煙火
包含舞台煙火與特殊煙火,需要專業人員施放。
煙火需要有認可標示
一般爆竹煙火的分類、形狀、構造、材質、成分、性能及標示,需要向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申請認可,並附加認可標示。沒有附加認可標示的一般爆竹煙火,不能販賣,也不能持有(所以連進貨都不行)、陳列(不能擺攤或展示)[4]
儲存、販賣煙火的規定
爆竹煙火的管制量[5]
依照相關規定,以一般爆竹煙火來說,摔炮類的標準是火藥量0.3公斤或總重量1.5公斤;非摔炮類的一般爆竹煙火,標準是火藥量5公斤或總重量25公斤。達到法定的管制量以上,會有額外的安全管理問題。
煙火依法該怎麼儲存?
如果爆竹煙火的數量達到前面所說的管制量,就不能在市場上擺攤販賣,而是必須設在建築物地面層,且建築物必須防火、用不燃材料裝修[6]
同時,超過管制量的話,儲存數量跟儲存方式都有一定的上限,摔炮類的儲存總火藥量不可以超過5公斤,或總重量不可超過25公斤。摔炮類以外之一般爆竹煙火的儲存總火藥量不可以超過100公斤,或總重量不可以超過500公斤。以及需要有儲存專用室等等[7]
販賣方式
按照相關規定,一般爆竹煙火不能夠用自動販賣機、郵購或其他無法確認購買者年齡的方式來販賣[8]。另外,根據規定,未滿12歲兒童不能施放升空、飛行、摔炮等類的爆竹煙火[9],這幾類不能賣給兒童。
至於能不能直接放在身上,然後走在市場內販賣。如果販賣數量還沒達到法定的管制量,也建議販賣地點須遠離火源,否則如果進一步發生危險、造成別人生命、身體、財產的損害,有可能涉及到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10]、公共危險罪等刑責[11];以及相關的民事責任[12]
保險
如果達到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定的管制量的儲存、販賣場所,負責人必須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13]
相關的行政罰則
此處簡單列舉一般散戶販賣爆竹煙火時需要注意的狀況,以及可能的罰則。
未依法規販賣爆竹煙火[14]
販賣未經許可的爆竹煙火,或沒有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販賣,以及販賣禁止兒童施放的爆竹煙火給未滿12歲的兒童。將會受到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違法的爆竹煙火將被沒入
違反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的儲存、解封、販賣、施放等規定,爆竹煙火的成品、半成品或原料,主管機關都可以沒入,並且銷毀或變賣給其他合法的業者[15]

最後,以上僅是一些相關規定的整理,具體的申請流程、注意事項,加上各地方政府可能會有不同的額外規定,仍建議向所在縣市政府的消防單位洽詢。

延伸閱讀:
內政部消防署(2021),《爆竹煙火使用安全 認可標示》。

註腳

  1.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3條:「
    I 本條例所稱爆竹煙火,指其火藥作用後會產生火花、旋轉、行走、飛行、升空、爆音或煙霧等現象,供節慶、娛樂及觀賞之用,不包括信號彈、煙霧彈或其他火藥類製品。
    II 爆竹煙火分類如下:
    一、一般爆竹煙火:經型式認可、個別認可並附加認可標示後,供民眾使用者。
    二、專業爆竹煙火:須由專業人員施放,並區分如下:
    (一)舞臺煙火:指爆點、火光、線導火花、震雷及混合劑等專供電影、電視節目、戲劇、演唱會等活動使用,製造表演聲光效果者。
    (二)特殊煙火:指煙火彈、單支火藥紙管或其組合之產品等,於戶外使用,製造巨大聲光效果者。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2.   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第2條第1款:「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型式認可:指在國內製造前或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輸入前,驗證一般爆竹煙火之分類、形狀、構造、材質、成分、性能及標示,符合本辦法規範之程序。」
  3.   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第2條第2款:「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二、個別認可:指已取得型式認可之一般爆竹煙火,在國內製造出廠前或自國外或大陸地區輸入銷售前,驗證其形狀、構造、材質、成分、性能及標示與型式認可相符之程序。」
  4.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9條第3項:「未附加認可標示之一般爆竹煙火不得販賣、持有或陳列。」
  5.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
    I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爆竹煙火儲存、販賣場所之管制量如下:
    一、舞臺煙火以外之專業爆竹煙火:總重量零點五公斤。
    二、摔炮類一般爆竹煙火:火藥量零點三公斤或總重量一點五公斤。
    三、摔炮類以外之一般爆竹煙火及舞臺煙火:火藥量五公斤或總重量二十五公斤。但火花類之手持火花類及爆炸音類之排炮、連珠炮、無紙屑炮類管制量為火藥量十公斤或總重量五十公斤。
    II 前項管制量,除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附加認可標示之一般爆竹煙火以火藥量計算外,其餘以爆竹煙火總重量計算之;爆竹煙火種類在二種以上時,以各該爆竹煙火火藥量或總重量除以其管制量,所得商數之和為一以上時,即達管制量以上。」
  6.   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第20條:「達管制量以上之一般爆竹煙火販賣場所,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在建築物之地面層。
    二、為防火建築物。
    三、內部以不燃材料裝修。」
  7.   詳細規定,參考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第21條
  8.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12條:「販賣一般爆竹煙火,不得以自動販賣、郵購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之方式為之。」
  9.   禁止兒童施放之一般爆竹煙火種類第1、2點:「
    一、下列一般爆竹煙火禁止兒童施放:
    (一)升空類:例如小高空、空中美人等。
    (二)飛行類:例如沖天炮、笛聲炮等。
    (三)摔炮類。
    二、前點所稱兒童,係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條所稱未滿十二歲之人。」
  10.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11.   中華民國刑法第176條:「故意或因過失,以火藥、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炸燬前三條之物者,準用各該條放火、失火之規定。」
  12.   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13.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爆竹煙火之製造場所與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之儲存、販賣場所及專業爆竹煙火施放場所,其負責人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14.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29條第1項第2、4款:「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以外之人,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販賣或陳列未附加認可標示之一般爆竹煙火。……
    四、違反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
  15.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32條第1項:「違反本條例規定製造、儲存、解除封存、運出儲存地點、販賣、施放、持有或陳列之爆竹煙火,其成品、半成品、原料、專供製造爆竹煙火機具或施放器具,不問屬於何人所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逕予沒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