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樣的行為會犯強制罪?
強制罪的意思是透過物理上的強制力,影響到別人的心理自由或者身體的限制,強迫別人做什麼事或不能做什麼事,這樣就會構成強制罪[1]。
然而,限制到別人的身心自由,其實是一件很常見的事。例如排隊買東西的時候會讓排在後面的人等待、買走限量版的商品會讓別人買不到,這些行為是不會被處罰的。行為是否會成立強制罪,必須要看強制的行為跟所要追求的目的之間,是不是超越了一般社會大眾可以容忍的程度[2]。
強制罪的意思是透過物理上的強制力,影響到別人的心理自由或者身體的限制,強迫別人做什麼事或不能做什麼事,這樣就會構成強制罪[1]。
然而,限制到別人的身心自由,其實是一件很常見的事。例如排隊買東西的時候會讓排在後面的人等待、買走限量版的商品會讓別人買不到,這些行為是不會被處罰的。行為是否會成立強制罪,必須要看強制的行為跟所要追求的目的之間,是不是超越了一般社會大眾可以容忍的程度[2]。
移走別人的機車是犯罪行為嗎?
會成立強制罪嗎?
一般來說,因為停車需求而略為移動腳踏車、機車的情況相當常見。而單純移動機車也不會對機車車主造成任何身心自由的限制,這時不會成立強制罪。
反過來說,如果刻意把機車停在別人公寓的出入口,反而是機車車主有成立強制罪的可能。
一般來說,因為停車需求而略為移動腳踏車、機車的情況相當常見。而單純移動機車也不會對機車車主造成任何身心自由的限制,這時不會成立強制罪。
反過來說,如果刻意把機車停在別人公寓的出入口,反而是機車車主有成立強制罪的可能。
會成立其他犯罪嗎?
竊盜罪
如果移動機車的人只有單純將機車向旁移動,然後把自己的車停進去,則因為移車的人並沒有長期控制、支配機車的行為;也沒有想把別人的機車占為己有,所以不會成立刑法上的竊盜罪[3]。
如果移動機車的人只有單純將機車向旁移動,然後把自己的車停進去,則因為移車的人並沒有長期控制、支配機車的行為;也沒有想把別人的機車占為己有,所以不會成立刑法上的竊盜罪[3]。
毀損罪
如果移動機車時確實造成了機車外觀或零件的損壞,而影響到機車的正常使用,移走機車的人可能會觸犯刑法毀損罪[4]。
如果移動機車時確實造成了機車外觀或零件的損壞,而影響到機車的正常使用,移走機車的人可能會觸犯刑法毀損罪[4]。
機車車主也需要避免觸法
根據報導,有一些機車車主為了避免別人移動自己的機車,會在機車後把手上黏貼圖釘,讓想移車的人因此受傷[5]。
然而這時機車車主因為懷著「誰來移車就讓誰受傷」的心態,用圖釘讓移車者的身體被刺傷,反而可能觸犯刑法上的傷害罪[6]。
根據報導,有一些機車車主為了避免別人移動自己的機車,會在機車後把手上黏貼圖釘,讓想移車的人因此受傷[5]。
然而這時機車車主因為懷著「誰來移車就讓誰受傷」的心態,用圖釘讓移車者的身體被刺傷,反而可能觸犯刑法上的傷害罪[6]。
移動別人的機車會有民事賠償的問題嗎?
如果移動機車的過程中,造成機車的車殼外觀或零件受損,讓機車車主受到損害(例如需要重新烤漆、更換後照鏡),則車主可以向移車者請求民事賠償[7]。但需要注意的是,車主若要請求賠償,會需要自行蒐集證據。
如果移動機車的過程中,造成機車的車殼外觀或零件受損,讓機車車主受到損害(例如需要重新烤漆、更換後照鏡),則車主可以向移車者請求民事賠償[7]。但需要注意的是,車主若要請求賠償,會需要自行蒐集證據。
移動別人的機車而讓車主受罰,會有責任嗎?
按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如果機車沒有依照規定停車,例如停在不能停車的地方、在不能停車的時間停車,都可能被開罰單[8]。
如果A原本把機車停在機車格當中,但B為了自己停車方便,把A的機車移出停車格,讓A被開罰單。這時A可以依照規定,附上證據跟證明文件,告知處罰機關應該負責的是B,由處罰機關另外通知B處理[9]。所以移動機車導致別人被開單,還是可能負擔交通法規上的法律責任。
按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如果機車沒有依照規定停車,例如停在不能停車的地方、在不能停車的時間停車,都可能被開罰單[8]。
如果A原本把機車停在機車格當中,但B為了自己停車方便,把A的機車移出停車格,讓A被開罰單。這時A可以依照規定,附上證據跟證明文件,告知處罰機關應該負責的是B,由處罰機關另外通知B處理[9]。所以移動機車導致別人被開單,還是可能負擔交通法規上的法律責任。
註腳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I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許澤天(2020),《刑法分則(下)人格與公共法益篇》,頁193-194。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三立新聞網(2020),《鄰居機車後扶手「黏滿圖釘」佔位 他移車遭暗算怒:太過分》。
-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I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II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9款:「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