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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1-22

在人行道溜狗遭人言語驅離


在某社區外人行道陸狗遭社區警衛驅趕不讓我停留是否已構成強制罪


什麼樣的行為會犯強制罪?
強制罪的意思是透過物理上的強制力,影響到別人的心理自由或者身體的限制,強迫別人做什麼事或不能做什麼事,這樣就會構成強制罪[1]
然而,限制到別人的身心自由,其實是一件很常見的事。例如排隊買東西的時候會讓排在後面的人等待、買走限量版的商品會讓別人買不到,這些行為是不會被處罰的。行為是否會成立強制罪,必須要看強制的行為跟所要追求的目的之間,是不是超越了一般社會大眾可以容忍的程度[2]
問題中的驅趕行為會成立強制罪嗎?
需要看具體狀況而論,如果警衛有使用暴力,例如用可能傷害到他人的噴霧、掃把、棍子,或者徒手攻擊等等方式驅趕;或者使用非法的手段脅迫,例如「不走的話就打你/放狗咬你」(但如果是說「不走的話我要叫警察喔」,則因為是合法的舉措,可能不算脅迫)。
但如果沒有以上的情形,則不會有強制罪的問題。
驅趕行為會有其他的法律問題嗎?
如果驅趕時沒有使用暴力,但是警衛有口出惡言,足以貶低飼主的人格,例如「再不離開的話就只配去吃你的狗大便啦」之類的話語,則可能會另外有公然侮辱罪的問題[3]
而如果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的部分,因為例如第68條的「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必須要是完全沒有正當理由、刻意想要整別人的「藉端滋擾」行為[4],如果警衛是為了維護社區整潔,雖然不見得完全合理(例如社區警衛能不能限制公用人行道上行人的行為,需要進一步探討),但也沒辦法說警衛是刻意針對、無端生事。所以可能也不會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問題。

雖然在人行道上被無端驅趕,可能會感到心裡不舒服,但如果可以繞道而行、自由沒有受到非常嚴重的干預,法律上也很難介入。以上回覆僅供提問人參考。

延伸閱讀:
雷皓明、張學昌(2020),《什麼情況可能成立強制罪?》。
雷皓明、張學昌(2020),《哪些行為可能構成強制罪?》。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I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   許澤天(2020),《刑法分則(下)人格與公共法益篇》,頁193-194。
  3.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4.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竹秩字第2號刑事裁定:「又所謂『藉端滋擾』係指行為人有滋擾場所之本意,以言語、行動等方式,藉特定事端擴大發揮,踰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而擾及場所之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或回復者而言。」
陳奕甫(進階會員) 2021-01-24 14:23:51
請問言語騷擾能使用什麼法條?
陳奕甫(進階會員) 2021-01-24 14:48:03
在某社區外人行道陸狗遭社區警衛驅趕....如果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可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