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人你好
參考「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發生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不能工作,没有取得原有薪資,可自住院的第4日起申請普通疾病傷病給付[1]。換句話說,如果因故住院並且符合「不能工作」、「沒有取得原有薪資」、「治療中」的條件,自住院的第4日起,可以申請住院期間普通傷病給付。
至於給付數額,則是依照平均月投保薪資的半數發給,以六個月為限,但是如果在事故前參加保險的年資合計已經滿一年,則增加給付六個月[2],相關內容也可以參考勞工保險局《勞工生病住院沒有薪水了,勞保有補助嗎?》的說明。
註腳
- 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
- 勞工保險條例第35條規定「普通傷害補助費及普通疾病補助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以六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已滿一年者,增加給付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