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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1-22

繼承到一筆公設保留地,還要繳地價稅嗎?


剛繼承到一筆土地,繼承以前就已經被指定當道路使用,但政府還沒有收走。覺得這種道路用地的保留地限制很多很麻煩,我暫時也沒有想要利用這塊土地,但忽然想到之前11月才剛繳過地價稅(是我們家現在住的這間房子的),難道這塊沒有在用的道路保留地,日後也要繳稅嗎?


私人的土地可能依照都市計畫法被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1],例如預計要做道路、公園、學校等使用。這類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政府取得以前,都在私人的名下,那所有權人要不要繳地價稅,稅率要怎麼計算,可以簡單分成以下兩種:

沒有使用,而且和使用中的土地隔離
可以享有免徵地價稅,不用繳稅[2]
有使用
例如土地上已經有建物、臨時建築[3]或自用住宅的話,除了自用住宅用地一樣適用2‰的優惠稅率[4],其他的使用可以有地價稅6‰的優惠稅率[5],不會依照10-55‰的累進稅率計算[6]

畢竟被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土地,使用的價值已經大幅降低,為了減輕所有權人的負擔,這類土地的所有權人在地價稅繳納上享有免徵或優惠稅率。因此,如果繼承到的這筆公設保留地,沒有使用而且和使用中的土地隔離,可以享有免徵地價稅喔。

關於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地價稅免徵或優惠稅率,以及各種用地的地價稅優惠稅率等說明,可以進一步閱讀法律百科文章:張捷誠(2020),《什麼是地價稅?如何適用地價稅的優惠稅率?(二)——其他用地篇》。

註腳

  1.   都市計畫法第42條第1項:「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左列公共設施用地:
    一、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
    二、學校、社教機構、社會福利設施、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
    三、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
    四、本章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2.   土地稅法第19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十七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3.   都市計畫法第50條第1項:「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取得前,得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
  4.   土地稅法第17條第1項:「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關於自用住宅用地的地價稅優惠稅率,可以參考:張捷誠(2020),《什麼是地價稅?如何適用地價稅的優惠稅率?(一)——自用住宅用地篇》。
  5.   土地稅法第19條
  6.   土地稅法第16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