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罪[1]
脅迫,指得是惡害告知。惡害就是不利益,不好的事情。例如,報警對於一個犯罪人來說就是一個惡害、公佈監視器畫面對於一個肇事者來說也會是一個惡害。
我們可以發現,強制罪的行為人都是以「特定手段」達成「特定目的」,即以脅迫(或強暴)手段要求對方做一件事。組合有下列︰
這裡必須留意,「合法手段」+「合法目的」還是可能構成犯罪,這需要進行價值判斷,也就是價值觀的問題。
違法手段 | 合法手段 | |
違法目的 | 以槍指著他人,迫使他對親人下毒 | 威脅檢舉犯罪紀錄,迫使他人持續在組織中犯罪 |
合法目的 | 以槍指著他人,迫使其清償債務 | 威脅檢舉犯罪,迫使其放棄違法行為 |
這裡必須留意,「合法手段」+「合法目的」還是可能構成犯罪,這需要進行價值判斷,也就是價值觀的問題。
在這個案例中我們可以發現,行為人以「報警檢舉」為手段,為了達成「防止犯罪發生」之目的,屬於一合法手段與合法目的。且從「手段-目的」間亦可見其具有關聯性,而不是把兩個不相干的事情扯在一起。此外,從強制罪保護被害人「選擇可能性總數」來看[2],行為人告知此惡害後,被害人對於其行為的選擇可能性總數其實沒有改變,該被害人仍得選擇放棄犯罪或繼續犯罪。綜合而言,本文認為,行為人之行為不構成強制罪。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