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簡單討論這個問題,並且跟前一位回答者交流一下意見,也請在法律百科網站上的各位大大多指教。
這邊就前一位回答者的回應,整理出一些規定。
針對一個刑事案件,檢察官暫時不向法院起訴,而要求被告作一些事情[5],就可以不被起訴,就叫做緩起訴。按照規定,如果不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就有可能獲得緩起訴。
傷害罪的刑期,「最輕」是2個月,「最重」是5年,緩起訴是「最輕」3年起跳的犯罪不能得到緩起訴,所以普通傷害罪應該還是可以獲得緩起訴的喔[6]。
法院覺得犯罪被告的犯罪行為不算太嚴重,審理後認為可以暫「緩」「刑」罰執行,就是所謂的緩刑。跟緩起訴一樣可以要求犯罪人做一些事情[8]。
如果被法院判的宣告刑是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是罰金。才可以緩刑,也如同前一位回答者說的,還需要以下2個條件的其中一個:
如前一位回答者所說明的,普通傷害罪也是可能被判比較輕的拘役或罰金刑,拘役是關1天到59天[9],傷害罪的罰金最高金額是50萬。也必須由法官看個案情況決定要判多少。
被打傷的人可以向被告另外求償臉頰挫傷的醫藥費[10],以及因為無法工作而造成的損害[11]。例如被害人是外拍模特兒,但因為臉部被打傷所以無法接案子,受到損害。還有精神慰撫金[12]。這些金額必須要看個案裡面具體有哪些損害、損害的金額是多少,所以沒辦法直接回答是多少錢。
我在法律百科讀了這幾篇,覺得對你的問題應該會有幫助,給你參考囉~
喬正一(2020),《什麼是緩起訴?緩起訴與緩刑的差異?》。
曾友俞(2021),《緩刑是什麼?》。
雷皓明、張學昌(2020),《什麼情況可以告對方「精神賠償」?》。
註腳
- 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第4項:「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中華民國刑法第33條第3款:「主刑之種類如下:……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I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II 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III 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
IV 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 -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
五、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 也可以參考葉雪鵬(2020),〈傷害他人身體,已不是輕罪了〉,《臺灣高等檢察署》。
- 中華民國刑法第74條第1項:「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中華民國刑法第74條第2項至第4項:「
II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III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IV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 中華民國刑法第33條第4款:「主刑之種類如下:……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民法第193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