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你在跟B的電話過程中錄音,並且把錄音檔提供給A作為恐嚇的提告證據,這一部分可能涉及刑法第315條之1的《妨害秘密罪》。但,到底成不成罪責,必須進一步檢驗《刑法》第315條之1的《妨害秘密罪》的構成要件,有關《妨害秘密罪》的問題,本網站已有非常詳盡與專業的文章,你可以自行參照: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crime-penalty/626
二、結論:
依據題示,你跟B通電話的過程中,你錄下你與B之間的電話內容,這一個部分應該不符合與《刑法》第315條之1的《妨害秘密罪》的構成要件,因為你錄下的是你與B之間在電話上的談話內容,你自己即為談話的一方,你並不是錄下「他人」之間的談話,其中沒有秘密受到侵害的問題,換言之,如果你錄下的是B與C或其他人的談話內容,才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的《妨害秘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