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判決命被告賠償的部分,可以直接聲請民事強制執行
如果法院宣告被告緩刑,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命令被告賠錢給被害人[1],這個損害賠償的可以做為民事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2],也就是說,如果被告不按照判決所記載的金額、期限等付錢,被害人可以直接以這個判決作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民事強制執行,執行被告的財產或薪資等,不用再重新提起民事訴訟。
如果法院宣告被告緩刑,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命令被告賠錢給被害人[1],這個損害賠償的可以做為民事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2],也就是說,如果被告不按照判決所記載的金額、期限等付錢,被害人可以直接以這個判決作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民事強制執行,執行被告的財產或薪資等,不用再重新提起民事訴訟。
被告的緩刑會不會被撤銷?
至於被告違反緩刑要求賠償的條件,他的緩刑宣告並不是當然會被撤銷,必須違反負擔的「情節重大」,已經沒有辦法達到緩刑預期的效果,必須執行刑罰,緩刑才會被撤銷[3],因此,被告違反緩刑條件沒有付錢,必須由法院決定到底需不需要撤銷他的緩刑。法院實務曾經認為被告沒有依照緩刑條件付錢給被害人,也不肯主動向被害人、檢察官說明原因,甚至檢察官發通知也不出面處理,這種多次逃避責任沒有積極面對的行為,屬於情節重大,撤銷被告的緩刑[4]。
至於被告違反緩刑要求賠償的條件,他的緩刑宣告並不是當然會被撤銷,必須違反負擔的「情節重大」,已經沒有辦法達到緩刑預期的效果,必須執行刑罰,緩刑才會被撤銷[3],因此,被告違反緩刑條件沒有付錢,必須由法院決定到底需不需要撤銷他的緩刑。法院實務曾經認為被告沒有依照緩刑條件付錢給被害人,也不肯主動向被害人、檢察官說明原因,甚至檢察官發通知也不出面處理,這種多次逃避責任沒有積極面對的行為,屬於情節重大,撤銷被告的緩刑[4]。
關於緩刑的負擔與撤銷,可以進一步參考法律百科文章:曾友俞(2021),《緩刑是什麼?》。但個案具體情形、發展與評估等,仍建議諮詢律師等專業人士。
註腳
- 中華民國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 中華民國刑法第74條第4項:「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 中華民國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2093號刑事裁定:「惟受刑人不僅未依該判決所附緩刑條件給付任何一期金額予告訴人,亦未向檢察官主動提出任何說明,迄至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經臺北地院予以裁定撤銷緩刑之宣告後,方以前詞置辯,顯見受刑人逃避應負責任之心態,及未誠實積極面對該案後續賠償事宜,其違反負擔情節重大,未能珍惜緩刑之機會,應認原宣告之緩刑,實未能收省悟及警惕抗告人之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