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時間是指勞工在雇主的指揮監督下,於雇主指定的場所提供勞務。
如果雇主要求勞工提早10分鐘到公司工作,那這10分鐘就算是工作時間,雇主應該跟員工協調約定工作時間往前移10分鐘,並讓員工提早10分鐘下班。
另一種處理方式是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1],以加班方式處理。員工可以自己選擇請領10分鐘的加班費,或是之後補休10分鐘[2]。
如果雇主沒有讓員工提早下班或是以加班處理,依照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3],雇主會被處罰新臺幣2萬元~100萬元的罰鍰;同時勞動部也會公布企業違法資訊[4],所有人都可以上網查閱公開資料[5]。
延伸閱讀:
1. 楊時綱(2020),《工時是什麼?商店營業前準備、待命及值班時間、上班前的早會屬於工時嗎?》。
2. 紀欣宜(2020),《下班時間回覆老闆訊息是否算加班?》。
註腳
-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 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第1項:「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 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 勞動基準法第80條之1第1項:「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 勞動部(n.d),《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