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名字的理由
法律上確實有規定可以申請改名字的理由,但當然不是改名之後擁有免費吃鮭魚等優惠。依照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都可以申請改名字[1]。此外,經過大法官解釋[2]和姓名條例的歷次修法,現在以名字字義粗俗不雅或其他特殊原因改名字,已經不需要經過戶政機關的審核同意,也就是不論原本的名字是不是真的「不雅」,都可以改名,自己想改成就可以改成什麼,當然,也可以改叫「鮭魚」。
至於其他法律上改名字的原因,例如跟三親等以內的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例如和祖父、婆婆同名)、跟通緝的人姓名完全相同等[3]。
法律上確實有規定可以申請改名字的理由,但當然不是改名之後擁有免費吃鮭魚等優惠。依照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都可以申請改名字[1]。此外,經過大法官解釋[2]和姓名條例的歷次修法,現在以名字字義粗俗不雅或其他特殊原因改名字,已經不需要經過戶政機關的審核同意,也就是不論原本的名字是不是真的「不雅」,都可以改名,自己想改成就可以改成什麼,當然,也可以改叫「鮭魚」。
至於其他法律上改名字的原因,例如跟三親等以內的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例如和祖父、婆婆同名)、跟通緝的人姓名完全相同等[3]。
改名之後不能改回來了?
國家必須尊重大家的姓名權、改名自由,姓名的更改是一種實現人格權的方式,但是考慮到戶政資源有限,每次的更名總是必須進行相關的作業流程[4],所以如果用「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的理由更改姓名,只有3次機會[5]。也就是萬一之前已經用過2次改名的人,這次使用第3次改名機會改叫「鮭魚」的話,就沒辦法再改回去或改成別的名字了。
國家必須尊重大家的姓名權、改名自由,姓名的更改是一種實現人格權的方式,但是考慮到戶政資源有限,每次的更名總是必須進行相關的作業流程[4],所以如果用「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的理由更改姓名,只有3次機會[5]。也就是萬一之前已經用過2次改名的人,這次使用第3次改名機會改叫「鮭魚」的話,就沒辦法再改回去或改成別的名字了。
其他不能改名的情形
附帶一提,除了前面提到,達到3次上限的人不能再改名,也有一些人是被禁止改名的,例如通緝中[6]、羈押中、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且沒有被宣告緩刑、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從確定日起3年內等[7],為了避免他們改名逃避通緝等考量,禁止這些人更改姓名。所以,如果是通緝中的人也沒有辦法改名成「鮭魚」吃免費壽司。
附帶一提,除了前面提到,達到3次上限的人不能再改名,也有一些人是被禁止改名的,例如通緝中[6]、羈押中、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且沒有被宣告緩刑、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從確定日起3年內等[7],為了避免他們改名逃避通緝等考量,禁止這些人更改姓名。所以,如果是通緝中的人也沒有辦法改名成「鮭魚」吃免費壽司。
註腳
- 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6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 司法院釋字第399號解釋:「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種,人之姓名為其人格之表現,故如何命名為人民之自由,應為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姓名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得申請改名。是有無申請改名之特殊原因,由主管機關於受理個別案件,就具體事實認定之。姓名文字與讀音會意有不可分之關係,讀音會意不雅,自屬上開法條所稱得申請改名之特殊原因之一。內政部中華民國六十五年四月十九日臺內戶字第六八二二六六號函釋『姓名不雅,不能以讀音會意擴大解釋』,與上開意旨不符,有違憲法保障人格權之本旨,應不予援用。」
- 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 姓名條例第9條2015年的修法理由:「有鑑於姓名更改為人格權表彰之一,改名字為個人的自由,為實現其權利,且考慮戶政作業程序,故將改名次數增為三次。爰修正原條文第二項。」參閱:立法院(2015),《立法院公報》,第104卷第11期,頁301。
- 姓名條例第9條第2項:「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 關於通緝,可以進一步參閱法律百科文章:徐一夫(2020),《為什麼會被通緝?》、簡珣(2019),《為什麼會被通緝?》。
- 姓名條例第15條:「
I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II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