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法律扶助,大致要提出以下資料給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各分會[1],由法扶基金會判斷是否核准申請:
基本資料、
案件內容、
經濟困難或特殊保護必要的相關證明。
如果不確定自己面臨的法律問題、自身條件是否可以申請扶助,不妨先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法律諮詢,確認自己的法律問題以及收入符合法扶標準,才不會讓自己的法律權益喪失!關於各分會的聯絡地址與電話,可以到法扶基金會的官網查看:https://www.laf.org.tw/index.php?action=contact。
不過要提醒大家的是,不要為了提高申請成功的可能性,而提供不實或變造的申請資訊(例如收入、案情等資料)。一旦被發現有所不實,法扶基金會依法將撤銷申請人的扶助准許,還會要求申請人償還已經支出的相關費用[2],到最後不僅得不到幫助,嚴重者可能還有偽造文書的法律責任!
其他關於法律扶助的申請等,可以進一步參閱:張學昌(2020),《如何申請法律扶助?需要負擔費用嗎?》。
註腳
- 法律扶助法第17條第1項:「申請法律扶助,應以言詞或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分會:
一、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或申請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所或居所,及與申請人之關係。
二、第五條之情形及相關釋明或證明文件。
三、法律事件之陳述及相關證據。
四、法律扶助之種類。」 - 法律扶助法第21條:「
I 法律扶助之申請經准許後,受扶助人所提供釋明、證明之文件或陳述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之情事者,分會應撤銷其准許。
II 依前項規定撤銷前,應給予受扶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III 依第一項規定撤銷時,分會應以書面通知受扶助人於一定期限內將已受扶助所生之酬金及必要費用返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