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人您好,以下回覆您的疑問:
可以施工的時間目前各縣市的標準不一,以臺北市為例,在住宅使用為主的第一類至第三類噪音管制區內,不能夠在以下時間使用電動機器設備(例如電鑽)從事施工等可能會妨礙安寧的行為[1]:
平日:晚上10時到隔天早上8時。
假日:中午12時到下午2時、晚上6時到隔天早上8時。
因此,並沒有六日及國定假日就不可以施工的規定。
施工時應「覆蓋防塵布」或「防塵網」等有效抑制粉塵的防制設施[2],有關施工的防塵工作,請進一步參考這篇問答《我家位於住宅區,隔壁公寓週末施工,我該怎麼處理?》
至於,施工是否應該在工地明顯處公告「建照、雜照」資訊,建築法第25條第1項[3]僅規定「建造」房屋需經申請並發給執造,執造會因為目的的不同分為「建造執照」、「雜項執照」、「使用執照」、「拆除執照」[4],各縣市政府在各自建築自治條例中,通常會對「應懸掛工程告示牌」與「備置執照供查驗」加以規範,以臺北市為例,依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2條[5]規定,施工應於工地「明顯處懸掛工程告示牌」並「備置執造影本供查驗」,故必須符合上開規定懸掛施工公告才是合法的。
後續提問人提到該如何檢舉或申訴,如果在禁止使用電動機器設備施工的時間,可以向環保局通報。如果真的涉及到個案,例如對方持續施工影響您的居住安寧,建議您參考問答:《除了在法律百科網站提問與直接找律師協助以外,請問哪裡可以找到面對面法律諮詢的管道?》當中列出的法律諮詢資源、文章:《我需要找律師嗎?有什麼管道可以找律師或是尋求法律諮詢呢?(下)》所提供的管道,洽詢律師等專業法律人。
註腳
-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府環空字第10606055700號(2017/5/4):「修正『臺北市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區域範圍及時段』,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二日生效。」
- 臺北市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區域範圍及時段第6點:「營建工程於本市第一至第三類噪音管制區平日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及假日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二時、晚上六時至翌日上午八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施工致妨礙安寧之行為。但屬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有危及公共安全、污染環境及影響民生用水、用電、用氣或通訊之搶救、搶修工程。
(二)基樁(不含撞擊式打樁工程)、連續壁、地下結構物工程(含開挖作業)安全措施組立、巨積混凝土灌築及大型橋樑吊裝之屬連續性必要工程,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施工者。
(三)於白天實施特殊管制地區(如博愛特區、特勤道路等),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施工者。
(四)政府辦理國際性或全國性重要活動之營建工程,並經本府專案核准施工者。」 - 建築法第25條第1項:「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但合於第七十八條及第九十八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 建築法第28條:「建築執照分左列四種:
一、建造執照: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領建造執照。
二、雜項執照:雜項工作物之建築,應請領雜項執照。
三、使用執照:建築物建造完成後之使用或變更使用,應請領使用執照。
四、拆除執照:建築物之拆除,應請領拆除執照。」 - 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2條:「建築工程施工中,承造人應於施工場所明顯處張掛工程告示牌,並應備置下
列工地資料以供主管建築機關隨時查驗:
一 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影本。
二 建築執照申請書及圖說(含施工圖)副本全份。
三 建築線指示(定)圖副本。
四 開工報告書及施工計畫書。
五 向主管建築機關申報之勘驗報告書或影本。
六 主管建築機關函知該工地之書件或影本。
七 施工材料品質經專業人員勘驗之紀錄或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