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簡單回覆,這應該算是比較單純的刑法第19條和原因自由行為的考題,變化不是很多,所以簡單說明一下:
丙的刑責
首先要討論丙到底有沒有想要致丁於死地,如果丙是一開始就故意想殺丁,或者是明知道自己酒後有可能動手殺人。如果丙是基於這些心態而喝酒、與丁發生爭執而揮刀砍丁,因為受到阻止而沒有讓丁死掉,所以是成立殺人未遂罪[3]。而丙同樣依照刑法第19條第3項的規定,不能主張自己沒有責任能力而無罪。
首先要討論丙到底有沒有想要致丁於死地,如果丙是一開始就故意想殺丁,或者是明知道自己酒後有可能動手殺人。如果丙是基於這些心態而喝酒、與丁發生爭執而揮刀砍丁,因為受到阻止而沒有讓丁死掉,所以是成立殺人未遂罪[3]。而丙同樣依照刑法第19條第3項的規定,不能主張自己沒有責任能力而無罪。
如果想要知道關於刑法第19條與原因自由行為完整的解題手法、學說爭議、考試時怎麼樣才能寫的綱舉目張獲得高分,也建議可以參考坊間的補教參考書,會更清楚且有效率喔。
註腳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8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0條:「
I 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中華民國刑法第19條第1、3項:「
I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
III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 中華民國刑法第271條:「
I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