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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2-27

原因自由行為

匿名(一般會員) 刑事犯罪侵害生命、身體、健康 2021-04-16 03:34

1.甲想搶銀行,但遲遲不敢,甲知道自己喝酒後會更有勇氣,遂借酒壯膽,喝醉使自己陷於心神喪失狀態,後拿刀搶劫銀行,甲該如何論罪?
2.丙長期酗酒,自知酒後會有衝動而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某天丙和朋友喝酒,喝一半突然與丁發生爭執,丙因酒精喪失意識及判斷能力,揮刀砍殺丁,幸好一旁其他友人拉開丙,丁免於一死,丙該如何論罪?


匿名(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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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6 04:13

以下簡單回覆,這應該算是比較單純的刑法第19條和原因自由行為的考題,變化不是很多,所以簡單說明一下:

甲的刑責
甲因為明知自己喝酒後能夠壯膽、進而去搶銀行,所以持刀搶劫銀行的行為會成立加重的強盜罪[1]。按照刑法第19條第3項的規定,甲不能主張自己沒有責任能力而無罪[2]
丙的刑責
首先要討論丙到底有沒有想要致丁於死地,如果丙是一開始就故意想殺丁,或者是明知道自己酒後有可能動手殺人。如果丙是基於這些心態而喝酒、與丁發生爭執而揮刀砍丁,因為受到阻止而沒有讓丁死掉,所以是成立殺人未遂罪[3]。而丙同樣依照刑法第19條第3項的規定,不能主張自己沒有責任能力而無罪。
如果想要知道關於刑法第19條與原因自由行為完整的解題手法、學說爭議、考試時怎麼樣才能寫的綱舉目張獲得高分,也建議可以參考坊間的補教參考書,會更清楚且有效率喔。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328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0條:「
    I 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   中華民國刑法第19條第1、3項:「
    I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
    III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3.   中華民國刑法第271條:「
    I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