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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04-20

商標權不等於品牌?

匿名(一般會員) 智慧財產權商標權 2021-04-16 18:12

如果一間公司他的商標被人仿冒,這樣子不算是構成犯罪嗎?
如果大同公司的產品是大同電鍋,有人仿冒電鍋,叫大桐電鍋,外觀也相似,讓人以為是大同電鍋的相關產品或合作廠商呢?
主力商品就是電鍋 甚至具體象徵也是電鍋,
何來無犯意?或罪疑唯輕
如果一個企業標誌是Z:G
那你弄一個S:G
你不說不像 別人都覺得像


仿冒他人商標的刑責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如果在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了相同或長的很像的商標,那就有可能構成犯罪[1]。需要注意的是,商標法採註冊保護主義,意思是只保護有向智慧財產局註冊的商標,所以品牌形象、品牌Logo等供商業推銷、標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用途的各種圖像、聲音等等,只要沒有註冊,原則上就不會受到商標法保障。
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或服務
商標法將商標的商品、服務分門別類,方便管理。同類別的商品或服務,不能有同樣或類似的商標名稱。而不同商品或服務,例如書店跟手搖飲料店,用同樣的品牌名稱也不會影響到彼此的市場。可以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分類查詢網站了解有哪些分類。
相同或類似的商標
相同商標較沒有爭議,就是把別人的商標直接拿來用,但至於要怎麼確定「長的很像,會讓消費者搞混」,實務上也會綜合智慧財產局混淆誤認之審查基準裡面提到的因素來判斷。所以例如提問中的「大桐電鍋」刻意也用了草綠色配色、甚至出了長得很像「大同寶寶」的吉祥物「大桐寶貝」,或把木部旁刻意縮小,讓消費者容易搞混,這樣就有可能有刑事責任。
侵害商標者的「犯意」如何認定?
實務上,會從侵害商標、販賣仿冒品的人賣商品有多久的時間、販賣的商品是不是知名品牌、販賣的價格與貨源、是否曾經跟原廠有合作或代工等事實來綜合判斷,到底這個賣家是真的不知情、還是明知道自己賣的是假貨卻繼續賣。

延伸閱讀:
廖健期(2021),《可以把自己的店招牌拿去申請註冊商標嗎?該注意什麼事?》。
王瀚誼(2021),《什麼情況下會侵害別人的商標權?如果發現商標被別人盜用了,應該怎麼辦?》。
王琮儀(2020),《假貨out!販賣仿冒商品相關法律問題有哪些?(上)刑事責任篇》。

註腳

  1.   商標法第95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96條:「
    I 未得證明標章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或近似於註冊證明標章之標章,有致相關消費者誤認誤信之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II 明知有前項侵害證明標章權之虞,販賣或意圖販賣而製造、持有、陳列附有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證明標章標識之標籤、包裝容器或其他物品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