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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1-24

任意在網路公佈他人隱私,可能觸犯什麼法律問題?

匿名(一般會員) 基本人權‧政府個人資料保護 2021-04-17 10:55

A任意在網路上向他人公佈B的名字、就讀學校、居住地 區域、Facebook 及私人網站如Instagrams、Twitter,請問A這樣子可能會觸犯到什麼法律問題?


A的公布行為,涉及到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問題
為了保護個人的隱私等人格權,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對於足以識別個人的資訊,是否可以蒐集、處理、利用做了相關的規定。
B的名字、學校、居住地、社群網站帳號是個資嗎?
首先,B的姓名、教育、聯絡方式等資訊,若可以讓別人藉此辨別出B這個人,那這些資訊就是B的個人資料,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定義[1]
A的公布行為受個資法規範嗎?
A將B的資料公布在網路上,如果是以公開的社群貼文發表,或者是貼在網路論壇上,則屬於「利用」他人個資的行為,需要符合個資法的規定才行。
A可能有什麼責任?
因為題意並未特別指名,這邊假設A是一般人,而不是政府單位,不屬於個資法上的公務機關,那麼A在公布B的個資時,如果沒有個資法第19條第20條的理由,例如沒有法律規定、A與B之間沒有契約關係、A沒有經過B的同意等等,就可能有個資法的刑事責任[2]或行政責任[3],B也可以向A請求民事損害賠償[4]
針對B的資料,例如社群帳號,可能是一般用社群網站搜尋、檢索就可獲得[5],A的公布行為就可能合法;但例如真實姓名、就讀學校、住居所等資訊,B沒有自行公開、也不是一般人都可以用google或社群網站可以找到的資訊,A公布真實姓名、就讀學校、住居所的行為就可能違法。

延伸閱讀:
李昕(2020),《在網路肉搜別人並公布資料,可能會有什麼個人資料法律爭議?》。
韓瑋倫(2020),《如果違法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註腳

  1.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2.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3.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7條:「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之: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
    二、違反第十九條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
    四、違反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規定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
  4.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第1項:「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5.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7款:「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匿名(進階會員) 2023-04-07 09:58:10
請問 在社群平台或軟體隨意公開他人的照片姓名或者僅僅公開姓名而已 是否違反個資法
匿名(進階會員)
讚: 1 留言: 1
2021-04-17 12:37

個人資料保護法[1]

註腳

  1.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crime-penalty/237
    李昕 在網路肉搜別人並公布資料,可能會有什麼個人資料法律爭議? 
匿名(一般會員) 2024-06-07 11:55:56
如果是任班級職務,因為一些事被放上學校社群網站(Dcard)上討論,而透露出任該職務者的姓名? 請問這有違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