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認為行為人基於行竊之意思,接近並物色財物,對財物有直接、高度危險性,才會該當著手。參照82年第2次刑庭決議:「如僅著手於刑法第321條第1項所列各款之加重條件行為,而未著手於客觀上可認為竊盜行為之實行,縱其目的係在行竊,仍難論以加重竊盜未遂之罪」如果依照著手的主客觀混合說判斷標準,只要依照行為人的主觀計畫在客觀上有對被害財物有侵害的危險性,就會成立著手了。
不過若本題只有目光掃射的話,還沒構成著手的標準喔!只有構成侵入住居罪~~
如果今有一甲,入侵乙家,以眼目掃視是否有明顯財物,發現沒有明顯財物即旋即離去。請問一下,此「眼目掃視」算竊盜的著手行為嗎?
實務認為行為人基於行竊之意思,接近並物色財物,對財物有直接、高度危險性,才會該當著手。參照82年第2次刑庭決議:「如僅著手於刑法第321條第1項所列各款之加重條件行為,而未著手於客觀上可認為竊盜行為之實行,縱其目的係在行竊,仍難論以加重竊盜未遂之罪」如果依照著手的主客觀混合說判斷標準,只要依照行為人的主觀計畫在客觀上有對被害財物有侵害的危險性,就會成立著手了。
不過若本題只有目光掃射的話,還沒構成著手的標準喔!只有構成侵入住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