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為什麼會被通緝?
如果一個人有犯罪的嫌疑,他就有可能面臨到刑事訴訟程序,也就是受到警察調查、檢察官偵查、法院審判的意思。
若是這個人在檢察官偵查或者是法院審理期間,逃亡或者藏匿起來,會讓程序沒有辦法繼續進行,這時為了確保這個人(在法律上為「被告」)可以出席程序,偵查中會由檢察總長或檢察長簽通緝書、審判中由法院院長簽通緝書,通緝這個被告[1]。
至於怎麼樣會被認定成是逃亡或藏匿呢?法院或檢察署要開庭時,會用傳票傳喚被告,如果被告曾因為沒有正當理由(例如重病、受傷住院等等)而不去開庭,法院或檢察署可能會簽署拘票要拘提被告[2],如果再找不到,就可能通緝被告。一般來說,不會因為被告錯過一次開庭就馬上被通緝[3]。
如果一個人有犯罪的嫌疑,他就有可能面臨到刑事訴訟程序,也就是受到警察調查、檢察官偵查、法院審判的意思。
若是這個人在檢察官偵查或者是法院審理期間,逃亡或者藏匿起來,會讓程序沒有辦法繼續進行,這時為了確保這個人(在法律上為「被告」)可以出席程序,偵查中會由檢察總長或檢察長簽通緝書、審判中由法院院長簽通緝書,通緝這個被告[1]。
至於怎麼樣會被認定成是逃亡或藏匿呢?法院或檢察署要開庭時,會用傳票傳喚被告,如果被告曾因為沒有正當理由(例如重病、受傷住院等等)而不去開庭,法院或檢察署可能會簽署拘票要拘提被告[2],如果再找不到,就可能通緝被告。一般來說,不會因為被告錯過一次開庭就馬上被通緝[3]。
通緝的效果是什麼?
通緝經過通知或公告之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如果遇到被告,可以直接拘捕他。而犯罪被害人等利害關係人,可以自己逮捕被告後送交給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者請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逮捕被告[4]。
遭到通緝後,被告的個人資料就會被放上法務部調查局的「通緝犯資料查詢(公告)平台」中的各個系統,讓一般民眾可以查詢通緝犯資料、發現通緝犯時通報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
通緝經過通知或公告之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如果遇到被告,可以直接拘捕他。而犯罪被害人等利害關係人,可以自己逮捕被告後送交給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者請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逮捕被告[4]。
遭到通緝後,被告的個人資料就會被放上法務部調查局的「通緝犯資料查詢(公告)平台」中的各個系統,讓一般民眾可以查詢通緝犯資料、發現通緝犯時通報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
被通緝了,要怎麼樣才會撤銷通緝?
撤銷通緝,白話來說就是「檢察機關或法院覺得可以不用再通緝這個被告了,而不再通緝被告」的意思。而法律規定,如果通緝的原因已經不存在,沒有通緝被告的必要時,就應該撤銷通緝[5]。
例如被告已經被拘捕、被告自己投案,或者被告已經死亡、已經過了行刑權時效等狀況,都有可能撤銷通緝[6]。撤銷通緝後,被告的資料就會從相關網站上被撤下來,所以如果在相關系統中找不到特定被告的資料,就可能是因為前面所講的這些原因。
撤銷通緝,白話來說就是「檢察機關或法院覺得可以不用再通緝這個被告了,而不再通緝被告」的意思。而法律規定,如果通緝的原因已經不存在,沒有通緝被告的必要時,就應該撤銷通緝[5]。
例如被告已經被拘捕、被告自己投案,或者被告已經死亡、已經過了行刑權時效等狀況,都有可能撤銷通緝[6]。撤銷通緝後,被告的資料就會從相關網站上被撤下來,所以如果在相關系統中找不到特定被告的資料,就可能是因為前面所講的這些原因。
延伸閱讀:
徐一夫(2020),《為什麼會被通緝?》。
簡珣(2019),《為什麼會被通緝?》。
註腳
- 刑事訴訟法第84條:「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
刑事訴訟法第85條:「
I 通緝被告,應用通緝書。
II 通緝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但出生年月日、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二、被訴之事實。
三、通緝之理由。
四、犯罪之日、時、處所。但日、時、處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五、應解送之處所。
III 通緝書,於偵查中由檢察總長或檢察長簽名,審判中由法院院長簽名。」 - 刑事訴訟法第75條:「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 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二 人犯住居所遷移,應向其原戶籍機關查明其遷移處所再行傳喚,不得傳喚一次不到,即認其業已逃匿,並應儘量運用各種方法先行拘提,確實無法拘提時,始得予以通緝。」
- 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2項:「
I 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
II 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請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逮捕之。」 - 刑事訴訟法第87條第3項:「通緝於其原因消滅或已顯無必要時,應即撤銷。」
- 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點第1項:「
十五 清理人員應將歷年來通緝案件按年度分批調卷逐案清理,並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通緝原因消滅(例如通緝犯經緝獲歸案或自行投案等情形)或已顯無必要(例如被告已死亡或行刑權時效已完成等情形)者,應即撤銷通緝(格式如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