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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1-22

免費還是義務或者順便?

匿名(一般會員) 法律入門民法原則 2021-04-26 06:12

Q1 有一個人他要免費幫別人倒垃圾 但是沒有做,這樣在民法上算沒履行什麼義務?
Q2 有一個志工他今天8:00應該到成大醫院幫忙,卻沒有到。導致民眾無法順利看診,這樣又會有什麼責任?
Q3 王安日下班想順便帶伍乾吃路邊小吃,但因故不去。
個人了解來看,其實都不會差別太大,因為對民法來說 根本沒有強制或有利益的問題,
而不論對方是男是女,是年長還是年輕,
如果像是借貸:
先借我五十萬,不然我這禮拜周轉不出來。

之類的 才有可能影響。
若沒明說前,根本是同一事情。
又比如
林月吃牛排,將附餐的餐包留下給家人吃。
這不是義務,也沒必要。
還煩先進賜教。


這是一個法律上有趣的問題。我們要如何區別「好意施惠行為」與「無償委任」︰
所謂好意施惠行為,指得是行為人基於人際交往之情誼或善意而作成一定行為。
所謂無償委任,指得是當事人受託完成一定事務,且無獲得報酬為內容。
學者常常舉的例子是,同事之間搭便車、請客吃飯,被認為是一種好意施惠行為,而不是無償委任。
如何區別好意施惠行為與無償委任關係,重點在於當事人的「主觀意思」,倘若一方當事人「有意」取得對於他方之履約請求權,而他方「願意」受到契約之拘束(即不履約便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則肯定雙方間成立無償委任關係。
那接下來便要問說,當事人間如何判斷有沒有「這個意思」(即成立契約之意思)啊?
答案是,需要依照當時雙方當事人的環境、對話情境做出綜合判斷。[1]
在提問中,Q2 有一個志工他今天8:00應該到成大醫院幫忙,此案例即有可能被認為是一種無償委任,不過,這也都要個案認定了。

註腳

  1.   姚志明,契約總論第一講︰契約之基本概念,月旦法學教室,第23期,2004年9月,頁61。
匿名(進階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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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6 10:15

該發問題旨已很明顯:該三種行為,不談及責任和賠償上,都是同一種行為。

我免費幫你顧小孩

我志願幫鄰居刷油漆

我順便幫媽媽買醬油

不論何者,其實也沒責任和賠償。

試想,如果三個義交是待命的。

平日白天,是五個義交負責在東芝山指揮路口交通。

今就算一個義交未到,也會有人來幫忙。除非自願放棄擔任義交。

義交不是責任歸屬,義交是一種義務,他也不是交警,路口有車禍他們也是要叫警察。他們沒辦法處理。

或,民防團。是民間自治組織。通常由里民組成。

民防團可以成立,也可以不成立。

十個人可以是民防團,

五十人也可以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