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個法律上有趣的問題。我們要如何區別「好意施惠行為」與「無償委任」︰
所謂好意施惠行為,指得是行為人基於人際交往之情誼或善意而作成一定行為。
所謂無償委任,指得是當事人受託完成一定事務,且無獲得報酬為內容。
學者常常舉的例子是,同事之間搭便車、請客吃飯,被認為是一種好意施惠行為,而不是無償委任。
如何區別好意施惠行為與無償委任關係,重點在於當事人的「主觀意思」,倘若一方當事人「有意」取得對於他方之履約請求權,而他方「願意」受到契約之拘束(即不履約便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則肯定雙方間成立無償委任關係。
那接下來便要問說,當事人間如何判斷有沒有「這個意思」(即成立契約之意思)啊?
答案是,需要依照當時雙方當事人的環境、對話情境做出綜合判斷。[1]
在提問中,Q2 有一個志工他今天8:00應該到成大醫院幫忙,此案例即有可能被認為是一種無償委任,不過,這也都要個案認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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