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專科學校、大學會跟民間企業、研究單位(稱為「合作機構」)辦理產學合作,讓學生在就學期間就有機會接觸第一線職場工作,學習知識的同時,也能累積實作經驗。
教育部訂定「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來規範產學合作各種事情,其中學校跟合作機構要簽訂產學合作契約[1],契約中會約定許多細節,例如:雙方應該提供的經費、資源;研究成果權利歸屬及如何運用等事項;為實習學生投保相關保險;實習時間(每日學習時間、請假或例假規定)、合約期限、實習內容、實習獎學金或薪資、膳宿及交通、成績評核基準等。
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6條之1第2項[2]有提到,如果學生除了學習以外,也有提供勞務,就要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也就是說,提供勞務的實習學生跟勞工有相同的地位,實習的工作時間、薪水、加班計算、請假、保險等都要依照勞動基準法辦理,勞動條件不能低於勞動基準法保障。
如果實習同學是單純來合作機構學習,沒有提供勞務,就不是勞動基準法的勞工,實習內容、條件不需要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提問中提到大三時到企業實習一年,通常情況下,為期一年的長時間實習不會只有單純學習,實習學生也會提供勞務,對合作機構有實質貢獻。因此,學生就會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保障。
延伸閱讀:
匿名 (2020),《技術生、工讀生、建教生與實習生各有哪些權利保障?》。
註腳
- 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
學校辦理產學合作,應與合作機構簽訂書面契約,定明下列事項:
一、產學合作之標的及交付項目。
二、契約當事人應提供之必要經費或其他資源。
三、合作機構要求學校擔保其所授權之技術或其他事項未對他人構成侵權者,應定明如有侵權事項發生時,學校應負擔之賠償範圍。
四、產學合作獲得研究發展成果者,應定明研究發展成果及其收入之歸屬與運用。
五、合作機構須使用學校或其所屬單位之名稱、標章者,應定明其授權方式、使用方法及範圍。
六、學校辦理產學合作購置圖書、期刊、儀器或設備者,應定明購置物及賸餘經費等財產管理運用。
七、相關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及保密。」
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6條之1:「
I 前條校外實習,學校應與合作機構就下列事項,納入第五條第一項之產學合作書面契約後,始得辦理:
一、合作機構依學生個別實習計畫提供學生相關實務訓練,並與學校指派之專責輔導教師共同輔導學生。
二、合作機構負責學生實習前之安全講習、實習場所安全防護設備之配置及相關安全措施之規劃。
三、為實習學生投保相關保險。
四、明定實習時間(每日學習時間、請假或例假規定)、合約期限、實習內容、實習獎學金或薪資之給付、膳宿及交通、成績評核基準等項目。
五、合作機構與實習學生發生爭議時之協調及處理方式。
六、學生實習期滿前終止或解除之條件及程序。
II 學生實習期間於合作機構有從事學習訓練以外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者,所定產學合作書面契約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 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6條之1第2項:「
II 學生實習期間於合作機構有從事學習訓練以外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者,所定產學合作書面契約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