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謀共同正犯屬於「正犯」,教唆犯則是屬於「共犯」。
共謀共同正犯的行為人,主觀上是基於「為自己」犯罪的意思,其也會於犯罪完成後共享犯罪成果。例如:A帶著小弟B、C,一起研議要於某日前往某豪宅進行偷竊,但A行動不便,所以只負責於事前對B、C下指導棋(雖然只是「共謀」,但這就屬於犯罪行為的分擔),行竊當日則由B、C自行到場,最後B、C帶著贓物回來後,3個人就一起分贓。
教唆犯則是沒有為自己犯罪的意思(只是單純慫恿別人犯罪),其也不會因此取得犯罪成果。例如:X知道Y正因為缺錢而煩惱不已,便告訴Y附近鄰居家中藏有許多現金(這種單純告知還不算是所謂討論詳細計畫的「共謀」的程度),Y猶豫不決,X便連日慫恿他偷竊後即可解決經濟壓力,最後Y真的去偷竊,則此時X因為沒有實際參與犯罪(他只是讓Y萌生犯罪的念頭),所以只成立教唆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