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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2-26

出租人刊登房屋出租廣告一定要揭露哪些資訊?承租人要如何確認廣告真實性,有哪些網站、機構可以查找租屋資訊?


法令沒有規定租屋廣告一定要揭露哪些資訊
法令並沒有特別規定出租人刊登租屋廣告時一定要揭露哪些資訊,但出租人要留意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出租人有義務提供與廣告內容相符的房屋給承租人。
例如廣告中提到有3台冷氣,那出租人就要確保3台冷氣都正常可以使用,否則會是廣告不實,可能引發後續糾紛。

出租人如果是租賃住宅服務業,發生廣告不實的情況,可能會被處罰1萬~5萬元[1]
各縣市政府有權訂定違反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以台北市為例,首次違反會處罰1萬~2萬元;如果不改善,第2次會處罰2萬~3萬元,如果沒有改善可以一直處罰,直到5萬元為止[2]
承租人可以透過哪些管道找房子
內政部本身沒有官方的房屋租賃媒合網站,但不動產資訊平台中有提供民間租屋業者名單[3],讓須要租屋的人可以參考:
如果是學生要租學校附近的房子,可以參考「雲端租屋平臺系統」。各校負責學生租屋業務的單位會把關平臺上的房東、房屋情況。把關方式依照不同學校有不同規定,舉例:先請房東確認房屋不是海砂屋、輻射屋才能上架。
如果承租人想住在已經開辦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的縣市[4],且是中低收入戶或所得低於當地縣市政府相關規定,就可以向租屋服務事業[5](例如:兆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崔媽媽蝸牛租屋有限公司)申請承租包租代管的房屋,詳細內容可以參考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專區。
承租人看屋時要確認廣告內容與現場屋況是否一樣
從上面說明可以知道,法令沒有特別規定出租人刊登租屋廣告時一定要揭露哪些資訊,只有要求出租人提供資訊必須屬實。但如果出租人有提到租賃住宅面積、屋齡、樓層別、法定用途這4項資訊,法令[6]就要求媒合平臺查證廣告資訊真實性,查證方式可以透過政府公開資訊,例如:內政部地籍圖資便民服務系統、向地政機關申請第2類謄本等。
如果平臺未盡相關查證義務,造成承租人因為信賴不實廣告而受損害,平臺跟出租人在民事上要負連帶賠償責任[7]
除了上面提到的4項資訊,平臺無法替承租人把關租屋廣告的真實性,承租人不能完全相信廣告內容,必須在看屋時核對現場房屋狀況跟廣告內容是否一樣。

延伸閱讀:
1. 黃蓮瑛、趙偉智(2021),《介紹包租、代管新政策》。
2. 賴郁樺(2018),《促進社會住宅的包租代管政策大剖析》。

註腳

  1.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3條第1項:「出租人提供之租賃住宅廣告內容應與事實相符。」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37條第1款:「租賃住宅服務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或廣告未註明租賃住宅服務業名稱。」
  2.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處理違反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統一裁罰基準第3條
  3.   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n.d.),《民間租屋業者》。
  4.   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n.d.),《社會住宅包租代管》。
    目前有12縣市:新北市、臺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新竹縣、苗栗縣及屏東市。
  5.   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n.d.),《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2期計畫各地方業者資訊》。
  6.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3條:「
    II受託刊登租賃住宅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之租賃住宅面積、屋齡、樓層別及法定用途與事實不符者,就承租人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出租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其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拋棄。
    III 前項資訊來源得以政府公開資訊、刊登者提供之謄本或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查證之。」
  7.   同註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