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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2-25

簽訂房屋租約時,房東、房客可以要求對方提供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嗎?該做哪些防護措施好避免身份資料被誤用?


房屋租賃契約是一種很注重「當事人是誰」的契約關係,房東不會想把房子租給他不喜歡的人,房客也不會想跟惡房東租屋。

房東、房客可以互相要求提供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房東可能會擔心租賃期間發生狀況,但找不到房客,因此要求留存房客的身分證資料,以備不時之需;房客可能需要查看房東的身分證,核對房東是不是房屋所有權狀上的所有人。
2020年8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公告最新「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23點[1]是「當事人及其基本資料」,包含以下資訊:房東、房客雙方的姓名、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通訊地址、聯絡電話。 
因此,房東、房客可以在對方同意的情況下,請對方提供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如果對方不方便留影本,則改以查看對方身分證正本,核對過後就歸還,只到能夠確認租約填寫資料正確就好了。
可以在影本上註記「僅限房屋租賃簽約使用」,並將註記字樣重疊在姓名、照片上,避免身份證不被誤用
我們提供身分證影本給他人時,會擔心的是他人將影本拿去做其他使用(例如:過去曾發生被盜用辦理電信門號[2],但現在辦理電信門號程序嚴格,需要辦理者提出雙證件正本)。
所以建議大家提供身分證影本時以註記「僅限房屋租賃簽約使用」,並將註記字樣重疊在姓名、照片上,一旦重疊姓名、照片,有心盜用的人就比較難塗改註記字樣,可以減低身分證被誤用的風險。
延伸閱讀:

黃蓮瑛、黃彥倫(2021),《住宿業者可以要求登記、影印我的身分證資料嗎?》。

註腳

  1.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23點:「
    當事人及其基本資料
    本契約應記載當事人及其基本資料:
    (一)承租人之姓名(名稱)、統一編號(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戶籍地址(營業登記地址)、通訊地址、聯絡電話。
    (二)出租人之姓名(名稱)、統一編號(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戶籍地址(營業登記地址)、通訊地址、聯絡電話。」
  2.   TVBS新聞案例:被害人身分證被盜用,從2002年~2016年被人連續申請了6個手機門號,積欠電信公司2萬4千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