邊駕車邊使用手機的處罰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駕駛汽車在行駛道路時使用手機,處新臺幣(下同)3,000元罰鍰,若是騎機車,處1,000元罰鍰[1]。而騎腳踏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微型電動二輪車(又稱「電動自行車」),若在行進間使用手機,也會處至少300元的罰鍰[2]。
另外,汽車駕駛人若經交通警察制止仍不聽勸,還可能另外面臨10,000元~30,000元罰鍰,並吊扣駕照6個月[3]。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駕駛汽車在行駛道路時使用手機,處新臺幣(下同)3,000元罰鍰,若是騎機車,處1,000元罰鍰[1]。而騎腳踏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微型電動二輪車(又稱「電動自行車」),若在行進間使用手機,也會處至少300元的罰鍰[2]。
另外,汽車駕駛人若經交通警察制止仍不聽勸,還可能另外面臨10,000元~30,000元罰鍰,並吊扣駕照6個月[3]。
等紅燈也算是行駛中,滑手機會被罰
由於法條的文字是「行駛道路時」、「行進間」,因此生活中經常會有「停車等紅燈到底算不算行駛中」的爭執,而觀察近幾年的法院判決,答案似乎是肯定的。
法院認為等紅燈時雖然是靜止狀態,但駕駛人並無法決定要停留多久,仍必須持續留意路況,號誌燈一轉為綠燈就必須立刻開動[4],因此這時候分心滑手機、看訊息,即使只有一兩秒鐘的時間[5]、即使是熄火等紅燈[6],都還是可能對於周邊的交通秩序造成妨礙,有一定的危險性,所以仍算是違法行為,會被罰錢。
由於法條的文字是「行駛道路時」、「行進間」,因此生活中經常會有「停車等紅燈到底算不算行駛中」的爭執,而觀察近幾年的法院判決,答案似乎是肯定的。
法院認為等紅燈時雖然是靜止狀態,但駕駛人並無法決定要停留多久,仍必須持續留意路況,號誌燈一轉為綠燈就必須立刻開動[4],因此這時候分心滑手機、看訊息,即使只有一兩秒鐘的時間[5]、即使是熄火等紅燈[6],都還是可能對於周邊的交通秩序造成妨礙,有一定的危險性,所以仍算是違法行為,會被罰錢。
裝手機支架也算是「手持」
附帶一提,由於法條文字是「手持方式」使用手機會被罰,因此實務上也有駕駛人主張手機是放在機車的手機支架上,他只有用手指點螢幕,不算「手持」[7],但法院並未接受。
法院認為條文的規範目的就是不希望駕駛人單手騎車,導致無法剎車或其他行車上的危險。即使手機是放在支架上,畢竟是空出一隻手去點螢幕,這仍然屬於立法者想要禁止的範圍[8]。
附帶一提,由於法條文字是「手持方式」使用手機會被罰,因此實務上也有駕駛人主張手機是放在機車的手機支架上,他只有用手指點螢幕,不算「手持」[7],但法院並未接受。
法院認為條文的規範目的就是不希望駕駛人單手騎車,導致無法剎車或其他行車上的危險。即使手機是放在支架上,畢竟是空出一隻手去點螢幕,這仍然屬於立法者想要禁止的範圍[8]。
小結
若真的有必須使用、觀看手機的需求,還是建議先找到合適地點,確實熄火停車[9],除了保護用路人的安全,也讓自己免於受罰。
若真的有必須使用、觀看手機的需求,還是建議先找到合適地點,確實熄火停車[9],除了保護用路人的安全,也讓自己免於受罰。
註腳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第1項、第2項:「
I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II 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1項第6款:「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條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頁108。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本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908號行政判決:「車輛因停等紅燈而在車道上雖一時暫為停止,然於變換成綠燈時即應立刻前行,並非可依己意決定停留之久暫,亦應仍屬行駛之狀態,於此際使用行動電話,不僅對於車前狀況難以注意,對於停等在其後之車輛間之行進秩序與安全亦有所妨礙,自仍具有相當之危險性。」相同見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298號行政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417號行政判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589號行政判決:「縱使當時如原告所稱其僅有短暫之1至2秒鐘之時間,然其在查看手機來電訊息之期間,客觀上即足以使原告難以注意車前及四週狀況,進而對於停等在其後之車輛間之行進秩序與安全亦有所妨礙,即具有危險性,核屬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甚明。」上訴審並未反駁,參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交上字第31號裁定。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493號行政判決:「原告騎乘系爭機車停等紅燈期間,後方尚有另一部機車亦停等紅燈,是原告既於停等紅燈時以手持方式操作行動電話之功能,無論當時機車是否處於熄火狀態,即屬於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12號行政判決:「原告主張略以:……實際狀況為於機車後照鏡上架設支架托住手機……原告未手持行動電話,僅使用支架托住手機,手指點手機螢幕。」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12號行政判決:「立法理由,係以:『機器腳踏車係二輪機動車輛,若單手駕駛將造成煞車等行車危險,爰增訂第二項,對駕駛人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者,處以罰鍰。』等語,易言之,倘使用行動電話之結果,將造成駕駛人以徒手駕車者,即屬本條所禁止之行為,……不論是否有『機車後照鏡上架設支架托住手機』,原告仍係以徒手駕車(否則如何以手指點螢幕),而屬違章之行為。」
- 交通安全入口網(2021),《開車、騎車等紅燈時可以滑手機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908號行政判決:「如於道路已停車或臨時停車穩妥靜止(不含停等紅燈時)時,得不適用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