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人你好,針對問題內容簡要說明如下:
製造業、服務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協助辦理重建工作的產業[1][2],例如:紙漿、紙及紙製品製造業者[3]、或者生產口罩、消毒酒精等防疫器具用品行業、配合防疫需求趕工生產、物流、通路商[4],於疫情期間皆屬於得放寬工時限制的行業類別。
休假、例假及休息日等事項的調整,都屬於勞動條件的變更,原則上至少雇主應與勞工進行協商並達成合意[5]。例外如「重大傳染病」(新冠肺炎)因為屬勞動基準法所稱的「事變」[6],雇主如認有使勞工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可以停止勞工的假期[7]。
例假日當天的工資應加倍發給[8]。
註腳
- 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辦法所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以下簡稱受影響產業)如下:一、製造業。二、服務業。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產業。」
- 勞動部109 年3月3日勞動條3字第1090050303 號函。
- 勞動部110年5月5日勞動條 3字第 1100130282 號函。
- 勞動部109年2月3日勞動條3字第1090130090號函。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規定:「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二、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
- 勞動部109年3月20日勞動條3字第1090130295號函。
- 勞動基準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 同註7。
-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第3款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 同註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