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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2-27

請問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內容長什麼樣?哪些行為以後有法律可以阻止?


在網路上找資料,都找不太到完整的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比較多是新聞稿。

不太確定什麼樣的行為,以後都會被認為是法律所阻止。不知道有沒有比較完整的草案說明呢?

另外也想知道某些行為會不會因為很容易符合跟蹤騷擾防制法的規定,導致人民時常犯法呢?

謝謝


跟蹤騷擾防制法(簡稱跟騷法)的全文目前已經公布在全國法規資料庫當中,有興趣的人都可以閱覽條文內容,以下就條文內容擇要說明:

什麼樣的跟蹤騷擾需要禁止[1]
首先必須在違反他人意願、被跟蹤者不想被跟蹤或追求的情況下,有反覆、持續性的跟騷行為。
其次必須是與性或性別有關,例如出於討債而跟蹤、記者跟拍採訪等狀況,則不屬於跟騷法要規範的對象。
再來則是要使被害人心生恐懼,並足以影響他的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具體的行為模式[2]
法律明確列舉
依據跟騷法規定,在符合上述基本要件的情況下,對特定人有這8類行為,就會被認定是違法的跟蹤騷擾,而會受到跟騷法的限制或處罰:
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行蹤。
用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經常出入或活動的地方。
有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類似的言語或動作。
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進行干擾。
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告知或出示有害特定人名譽的訊息或物品。
濫用特定人的資料或未經同意而訂購貨品或服務。
相關標準仍待實務發展
題目問到會不會有些行為難以解釋、讓人動輒得咎,其實應該不至於,因為要符合以上全部條件,應該不會太輕易就導致一個人只是寄情書給心儀的對象就會違法,但例如關於「性或性別」的要件是否太過狹隘、以上列舉的8種行為是否足以包含所有跟騷、造成他人困擾的行為,仍需要實務發展、建構標準,並觀察是否有再修法的必要性。
違反跟騷法的法律效果
違反跟騷法時,若被害人向警察機關報案,警察將會書面告誡跟騷者[3],若跟騷者2年內再犯,則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4]
跟騷行為本身就會有刑事責任[5];而跟騷者若在法院核發保護令之後,又做出違反保護令的行為,也會有刑責[6]
而當法官訊問跟騷者之後,認為涉有攜帶凶器或危險物品跟騷、或違反保護令的重大嫌疑,且跟騷者可能反覆跟騷時,可以先預防性羈押涉嫌跟騷者[7]
延伸閱讀
謝宜霓(2021),《被跟蹤怎麼辦?》。
法律百科,《S2EP06︱人帥真好,人醜性騷擾?女性主義干我什麼事?》。

註腳

  1.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節錄:「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2.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節錄:「……
    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三、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五、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六、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七、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八、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3.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4條第1、2項:「
    I 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應即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並告知被害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服務措施。
    II 前項案件經調查有跟蹤騷擾行為之犯罪嫌疑者,警察機關應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必要時,並應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之適當措施。」
  4.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5條第1項:「行為人經警察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為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配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5.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2項:「
    I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II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6.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9條:「違反法院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為之保護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7.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21條:「行為人經法官訊問後,認其犯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十九條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