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針對詢問內容說明如下:
依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對於勞工工作地點的變更,應該得到勞工同意(請點選)。但考量疫情期間雇主在合理可行範圍內,仍有採取必要預防措施使勞工免於染疫的責任(請點選),因此雇主參考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訂定的「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指引」訂定相關防疫規範,如:異地辦公、居家辦公,且沒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請點選)的情形下,縱使未經勞工同意,相較於雇主片面變更勞工工作地點,仍然有其正當性。因此,執行上縱然考量時間的緊迫性及防疫必要性,原則上仍然以經勞工同意為原則,假設因為工作性質不適合居家辦公,則由勞雇雙方在兼顧防疫及勞工權益下協商一致,可能會是比較妥善的做法。
居家辦公期間,參考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第2條第6款規定(請點選),雇主依法仍然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的義務(請點選),對於勞工而言,也只是暫時轉換工作地點,相關公司內部出退勤的規範也仍應遵守。但為便利勞雇雙方在疫情期間辦理出退勤事宜,參考勞動部QA的說明,出勤紀錄不是只能以事業單位的簽到簿或出勤卡為限,包含:電腦資訊或電子通信設備協助記載,例如:APP、電話、手機打卡、網路回報、客戶簽單、通訊軟體或其他可供稽核出勤紀錄的工具,也都可以用來作為雙方留存出退勤紀錄的輔助工具(請點選)。
勞工居家辦公期間出門買午餐發生車禍,涉及職業災害認定的部分,請參考《公司提供免費午餐團膳,但是我想自己去外面吃,用餐途中發生車禍,請問算是職業災害嗎?》(請點選)。並參考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請點選)居家辦公場所仍屬於由雇主指示使員工提供勞務的場所,勞工提供勞務過程中因生理需要外出用餐,仍有可能被認定為職業災害。
至於居家辦公期間涉及「伙食津貼」、「交通津貼」是否仍如期發放問題,中央主管機關對此並未有一致性的規定或說明,但仍建議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本文規定正常發放,假設擬比照第一點說明辦理,則至少應由雇主及勞工進行協商一致,以避免發生不必要的誤會。
最後因應居家辦公所增加的「網路使用需求」、「電話費用」考量仍屬於執行業務所必須的行為,建議雇主得視實際情形酌於補助。至於「零食」或其他備品的提供,如:咖啡,假設只是雇主提供給勞工的「福利」,因為屬於「恩惠性給予」雇主無必然要提供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