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人你好:
參考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無一定雇主的勞工」泛指經常於三個月內受僱於二個以上不同雇主的勞動者;「自營工作者」泛指獨立從事勞動獲致報酬的勞動者[1]。
至於補助條件,依勞動部公開資訊說明如下[2]:
由職業工會參加勞工保險。
110年4月30日已參加勞工保險。
108年個人各類所得總額未達新臺幣40萬8千元。
未領取交通部、文化部或其他機關所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補貼或津貼。
註腳
-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第一項)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所稱無一定雇主之勞工,指經常於三個月內受僱於非屬同條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二個以上不同之雇主,其工作機會、工作時間、工作量、工作場所、工作報酬不固定者。(第二項)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所稱自營作業者,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
- 勞動部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