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資方是認為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而要終止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及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確實算是非自願離職沒錯唷。
案由:工資非自願性失業認定
說明:我們是新協會承辦長照業務 第一次請一名社工 。
因應疫情影響場所停業 社工員在家做電話問安工作。
社會局窗口建議可用視訊上課。
所以於5月27日晚上-5月28日早上期間跟老師聯繫上課意願及使用測試方式。
於5月28日早上交代社工員連繫說明。
稍後她回報說:長輩無意願且不會使用!
我回說:這樣社工功能又減少了!
他回我:何必強人所難?
當下思考疫情未停,場所不知何時才會營業?他於平日對我交辦事情常持反對意見
綜觀日後:社工員協助事物、溝通、協助處理業務功能消失、所以請他做到當日下午即可
『因她於5月13日開工作會報時因核銷業務自認無法適應,口頭要我另外請人。
也於二日後回報告知窗口>
窗口建議請他做到6月30日有轉述告知她!』
勞方問題:1他說問過勞保局勞工工作5天有二天休假>
2說我方將她辭退非自願性離職要開自願離職單給他!
資方解釋:因個性主觀、主導性強烈、溝通長斷章取義、無法達成上級指示、屬工作不力
請求協助解釋當中勞資認定誤差! 謝謝
如果資方是認為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而要終止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及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確實算是非自願離職沒錯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