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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1-24

被冒用身份使用健保卡領藥,簽名

匿名(一般會員) 刑事犯罪刑罰 2021-06-04 21:29

您好,請問一下前妻在沒有任何告知我的狀態之下就偷拿我的健保卡去診所冒用看診簽名領取管制藥品,而且在107年一年內連續三次,這期間我們是已經沒有婚姻關係了,第一我不知道她是如何盜取到我的健保卡的,第二我去診所瞭解時據診所的醫生她說她是還有帶一位男士冒充是我,所以診所才開立管制藥品給他們順利領走的,想請問一下在民事和刑事我能對他採取什麼訴訟呢?謝謝


下面回應說明拿走、冒用他人健保卡可能違反的法令,法律百科是分享法律知識的平臺,因此就不討論個案的訴訟策略。

未經本人同意就拿走他的健保卡,會違反哪些法令
未經本人同意就拿走他的健保卡(也就是全民健康保險憑證),行為人會違反刑法上竊盜罪[1],最高處罰5年有期徒刑,或最高50萬元的罰金。
拿別人的健保卡就醫、領藥,會違反哪些法令
健保卡是個人就醫憑證,裡面記載持卡人的身分、就醫、用藥、檢查、手術等個人病歷。
全民健康保險的目的是讓保險對象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疾病、傷害、生育事故時,可以由特約醫療院提供保險醫療服務[2]。保險對象就醫時,應該要攜帶健保卡,讓醫院確認身分[3]
健保卡只限本人使用,拿別人的健保卡就醫、領藥,會有刑事、行政責任。
詐欺罪
不具健保資格以他人身分到醫院就醫,會違反刑法的詐欺罪[4],最高處罰5年有期徒刑,也可能同時被罰50萬元的罰金。
法院實務案例[5]提到,A的健保資格被取消,為了想節省醫療費用,就拿朋友B的健保卡去看診,不法所得的利益是健保給付補助(應該由A自行負擔)4,028元。最後法院判決A、B兩人都違反詐欺得利罪,處罰拘役,並沒收不法所得4,028元和犯罪工具B的健保卡。
偽造文書罪
有些情況是行為人冒用別人名義,拿別人的健保卡就醫領藥。冒用名義的行為,像是以別人名義填寫就診病歷,會違反刑法的偽造文書罪[6],最高處罰5年有期徒刑。
法院實務案例[7]提到,行為人冒用親友名義,拿親友的健保卡到診所,填寫初診單偽造親友個人資料,就醫並領取處方用藥,造成損害包含:被害親友留下不實病歷、診所病歷管理失真、衛生主管機關無法正確管制藥品。
違反全民健康保險法行政責任
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以不正當行為、虛偽證明領取保險給付,會被處罰違法領取保險給付2倍~20倍的罰鍰[8]
如有問題建議尋求個案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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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1. 立法院(2019),《借用健保卡及冒用健保身分問題之研析》。

註腳

  1.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條:「
    I 為增進全體國民健康,辦理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本保險),以提供醫療服務,特制定本法。
    II 本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於保險對象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疾病、傷害、生育事故時,依本法規定給與保險給付。」
  3.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3條第1項:「保險對象至特約醫院、診所或助產機構就醫或分娩,應繳驗下列文件:
    一、全民健康保險憑證(以下稱健保卡)。
    二、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但健保卡已足以辨識身分時,得免繳驗。」
  4.   刑法第339條第2項:「
    I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II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III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5.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78號刑事判決節錄:「
    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被告OOO多次持被告OOO所有之健保卡前往健保醫事服務機構就診之行為,均係為達到詐欺得利之犯罪目的,侵害同一被害人即健保署之財產法益……」。
  6.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7.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05號刑事判決節錄:「借用其親屬張○○、陳○○、曾○○、陳○○、陳○○及陳○○○之健保卡,分別冒用其等名義,於如附表所示日期、時間,在慈田診所內,於慈田診所初診單上偽造上開張○○等人之個人資料,再持以向該診所不知情之護士行使之,而李○○則製作張○○、陳○○、曾○○、陳○○、陳○○及陳○○○等人如附表所示時、地,因罹患睡眠障礙接受李○○診斷之不實病歷,並開立伏眠膜衣錠之處方用藥,足生損害於張○○、陳○○、曾○○、陳○○、陳○○及陳○○○本人之權益、上開診所管理病歷資料之正確完整及衛生主管機關稽核管制藥品之正確性。」
  8.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1條第1項:「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而領取保險給付、申請核退或申報醫療費用者,處以其領取之保險給付、申請核退或申報之醫療費用二倍至二十倍之罰鍰;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因該事由已領取之醫療費用,得在其申報之應領醫療費用內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