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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1-25

甲跟乙早年已經離婚,有一婚女子女A由甲扶養,A在未婚情況下因病過逝,請甲跟乙都可以繼承A的財產嗎?


誰是繼承人?
依照民法的規定[1],配偶可以跟其他法定繼承人一起參與分配。而其他法定繼承人的優先順序,第一是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是父母、第三則是兄弟姊妹,最後第四是祖父母。
如果被繼承人(也就是過世的人)沒有特別用遺囑指定繼承人可以繼承多少,那原則上每個繼承人會依據法律上所規定的應繼分來分配遺產[2]
父母離婚不影響對子女遺產的繼承權
以問題中提到的狀況來說,假設A於沒有配偶、沒有子孫等直系血親卑親屬的情況下過世,則甲、乙做為A的父母,就是A的法定繼承人。
即使甲、乙已經離婚,而且主要由甲行使親權、扶養A長大,還是沒辦法斷絕法律上的血親關係。除非A另有被其他人收養,或者乙曾經對A犯罪或影響A製作遺囑,否則甲、乙離婚並不會影響乙對A的繼承權。

延伸閱讀:
林意紋(2020),《繼承從什麼時候開始?誰有資格繼承?法定繼承人的順位是什麼?什麼是應繼分?》。
江皇樺(2020),《繼承人超過1人,誰可以先繼承?》。

註腳

  1.   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2.   民法第1141條:「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LU0014352(一般會員) 2023-04-10 09:25:43
想請問一下,父母親早在幼年就離異,姓隨父親。 長大後都與母親同住,所以想請教一下母親名下的房產我能繼承嗎??
王琮儀(認證法律人) 2023-04-10 09:39:51
回LU0014352: 請看本篇問答第二段喔。
溜溜球(一般會員) 2023-10-15 23:41:02
請問如果乙自甲乙離婚後沒有盡到撫養事實(法院判決之撫養費從未提供過),可以避免乙繼承a的遺產的可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