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14歲的人沒有「責任能力」
首先先談責任能力的概念。要用到刑法來處罰一個人,必須要這個人對自己的行為具有充足的認知,可以知道自己是否違法、並控制自己不要違法。所是一個心智成熟健全、可以對自己行為負責的人,就會具有「責任能力」。而我國針對責任能力,有分別從年齡[1]、精神或心智上的障礙[2]、生理障礙[3]做規範[4]。
其中,未滿14歲的人是沒有責任能力的,所以即使未滿14歲的人有做出違反刑法規定的行為,也不會受到刑法的處罰。
首先先談責任能力的概念。要用到刑法來處罰一個人,必須要這個人對自己的行為具有充足的認知,可以知道自己是否違法、並控制自己不要違法。所是一個心智成熟健全、可以對自己行為負責的人,就會具有「責任能力」。而我國針對責任能力,有分別從年齡[1]、精神或心智上的障礙[2]、生理障礙[3]做規範[4]。
其中,未滿14歲的人是沒有責任能力的,所以即使未滿14歲的人有做出違反刑法規定的行為,也不會受到刑法的處罰。
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目的
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少事法)的目的,是要為保障少年健全的自我成長,調整少年的成長環境、並矯治他的性格[5]。與刑法的目的不同,更強調教育、矯治的面向。而提問中少事法第27條規定,則是針對少年觸犯刑罰,而有觸犯5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或者事後滿20歲的情況,則少年法院應該裁定移送給檢察官處理[6],
移送給檢察官,意味著案件會進入刑事的追訴審判程序,而不是少年程序。然而如果是未滿14歲的人,因為欠缺責任能力,就會一律適用少事法的程序;或甚至不到12歲的兒童,不屬於少事法所規定的「少年[7]」,則會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規範做相應措施。而少事法第27條第3項規定,是因應刑法責任能力的規定而設,只要犯罪當時未滿14歲,就會依少年保護事件處理[8]。
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少事法)的目的,是要為保障少年健全的自我成長,調整少年的成長環境、並矯治他的性格[5]。與刑法的目的不同,更強調教育、矯治的面向。而提問中少事法第27條規定,則是針對少年觸犯刑罰,而有觸犯5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或者事後滿20歲的情況,則少年法院應該裁定移送給檢察官處理[6],
移送給檢察官,意味著案件會進入刑事的追訴審判程序,而不是少年程序。然而如果是未滿14歲的人,因為欠缺責任能力,就會一律適用少事法的程序;或甚至不到12歲的兒童,不屬於少事法所規定的「少年[7]」,則會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規範做相應措施。而少事法第27條第3項規定,是因應刑法責任能力的規定而設,只要犯罪當時未滿14歲,就會依少年保護事件處理[8]。
延伸閱讀:
司法流言終結者(2020),《有了刑法,為何需要少事法?淺談少事法立法目的》。
黎勝文(2020),《認識少年保護管束制度(一)──保護管束的概念、對象與方法》。
黎勝文(2020),《認識少年保護管束制度(二)--保護管束的期間與救濟》。
註腳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條:「
I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II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III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 中華民國刑法第19條:「
I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II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III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 中華民國刑法第20條:「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 詳細說明可參考林鈺雄(2020),《新刑法總則》,7版,頁299-303。
-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條:「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特制定本法。」
-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第1項:「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且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二、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者。」 -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條:「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
-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第3項:「前二項情形,於少年犯罪時未滿十四歲者,不適用之。」